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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征收土地收益租金的
时间:2010-05-22 08:52 来源: 点击:

  各省辖市财政局:

  最近,部分用地单位反映,在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外出租(含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同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收益时,存在重复征收和征收标准不一的问题。为切实解决定这一问题,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外出租收取土地收益租金的问题通知如下:

  1、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行为。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性质,进行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金融、娱乐等经营用途,而土地使用权未变更的,视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一起对外出租,必须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作用和使用性质的用地单位,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2、规范土地收益征收管理。为防止重复征收,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取得的收入,统一征收“土地收益租金”。征收土地收益租金后,各部门不得再征收“土地年租金”、“土地收益金”或以其他名义收取土地收益。“土地收益租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土地收入专用票据》。

  指定土地收益租金代征机构。财政部门是国有土地收入的征收机关,各省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由市政府指定或由财政部门委托一个部门作为土地收益租金的代征机构。土地收益租金代征收机构确定后,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如果指定国土部门为代征机构,房管部门要将划拨土地房屋出租的租赁协议交国土部门备案。如果指定房管部门为代征机构,国土部门要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征收标准,并及时向房管部门提供用地性质、权属等相关资料。

  4、统一土地收益租金征收标准。当地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基准地价测算出不同地段地标定地价,按标定地价的40?60%确定具体缴纳比例,计算土地收益租金的具体征收标准,土地收益租金征收标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5、凡是未经政府指定或财政委托的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外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收益租金,擅自向征收的单位按乱收费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行为,强化土地收益征收管理,从而促进我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建立统一规范的土地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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