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政办[2008]5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牘牘
自治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自治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对象
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年将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自治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各县市人民政府对落实《自治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负总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县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考核内容与标准
(一)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情况(30分)。
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得10分,减少的扣10分。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得10分,减少的扣10分。县市与所辖乡(镇、场)、乡(镇、场)与村(队)、村(队)与基本农田承包户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得10分,责任书签订率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二)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情况(20分)。
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的得10分,完成率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在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的得10分,完成率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三)执行自治州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情况(20分)。
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10分,突破的扣10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指标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3分,突破的扣3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5分,突破的扣5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未利用地指标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2分,突破的扣2分。
(四)执行自治州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情况(8分)。
完成自治州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的得8分,没有完成的扣8分。
(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情况”(10分)。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按照补充耕地方案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全部合格的得10分,不合格的每个项目扣2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
(六)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12分)
无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非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等案件发生的得12分,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扣6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等重大案件发生的此项不得分,其他非法占用耕地案件发生的一起扣2分。
四、考核与奖惩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所辖乡镇(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中检查、年底考核,并汇总考核结果,形成专题汇报材料,在每年11月15日前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州国土资源局。在此基础上,每年11月中旬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州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自治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情况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等级。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89分)、不合格(79分以下)三个档次。对优秀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 不予安排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州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