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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县(区)级政
时间:2010-05-21 17:52 来源: 点击:

  (洪府厅发〔2007〕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南昌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建立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县(区)人民政府对现行《南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部门具体实施,每年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考核一次。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耕地保有量以各县(区)级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年耕地保有量为基数,增减经批准的异地补充耕地、折抵指标调剂面积;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各县(区)级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准。

  (二)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三)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考核补充耕地资金是否及时全额用于耕地补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的,考核当地人民政府是否提供补充耕地资金,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先行落实补充耕地,实现先补后占;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考核是否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补充耕地。

  (四)按规定足额缴纳新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五)当年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同时符合上述五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0月下旬之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并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于当年10月31日之前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并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三)全市土地变更调查确认的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补充耕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当年各类建设用地、造田造地、年末耕地增减,以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各县(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要求、责任单位等内容要在各行政村显著位置长期公告。

  (四)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前,县(区)人民政府要向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和统计局提交有关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国土资源局采用查阅资料和抽样现场踏勘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和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五、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奖励;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办理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

  六、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责任目标的县(区),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整改意见,并加强督办;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区),由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限期整改,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七、考核实行一级考一级,县(区)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落实意见以及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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