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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度台州市耕
时间:2010-05-21 17:52 来源: 点击:

  (台政办发〔2007〕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7年度台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2007年度台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明确细化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标准,确保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顺利进行,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06〕72号)规定和《关于印发〈2007年度浙江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保耕〔2007〕2 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数。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省或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积极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如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稳步推进,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目标,稳步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示范村工作。

  (五)当年发生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考核标准及依据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数。(20 分)

  1、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数(校核后),记10分,指标未达到要求,综合考核认定不合格。 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以 2007 年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数为准,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数以2006年末耕地保有量为基数,相应增减2007年期间异地委托造地、折抵指标、复耕指标调剂面积。调剂面积以省批准调剂数为准。

  2、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数(校核后),记10分,指标未达到要求,综合考核认定不合格。基本农田面积没有全部落实到村、地块,扣 0.5 分;没有设立界桩、保护牌标志,扣 0.5 分;责任书没有全部签订到村,扣0.5分;基本农田档案不齐全并没有及时更新,扣0.5分。

  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任务数以各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基数,相应增减易地代保基本农田面积。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省或市政府下达的用地指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高。(20分)

  1、本行政区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农用地、耕地不突破省或市下达的用地指标数,记10分。其中一项达不到的,该项不得分。

  省或市下达的用地指标数以浙土资发〔2007〕22号和市国土资源局的文件为基数,相应增加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核准的追加数。

  各县(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以土地变更调查数为准。

  2、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高,记8分。

  各县(市、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综合分值在全省均值加1/4个标准偏差和全省均值减1/4个标准偏差范围内,记4分;综合分值在全省均值加 1/4 个标准偏差和全省均值加 1/2 个标准偏差范围内,记5分;综合分值在全省均值加1/2个标准偏差和全省均值加1个标准偏差范围内,记6分;综合分值大于全省均值加1个标准偏差,记8分;综合分值在全省均值减1/4个标准偏差和全省均值减1/2个标准偏差范围内,记3分;综合分值在全省均值减1/2个标准偏差和全省均值减1个标准偏差范围内,记2分;综合分值小于全省均值减1个标准偏差范围内,不计分。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综合分值以省国土资源厅分析评价数为准。

  3、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积极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县(市、区)级规划大纲上报省级评审工作,加2分。各县(市、区)违规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发现一例扣1分,以5分为限。

  4、做好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提高报件质量,确保报批效率。记2分。更正补件率高于50%,扣1分,每高于一个百分点,相应扣减0.1分,以2分为限。退件率高于5%,扣1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相应扣减0.1分,以2分为限。

  (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20分)

  1、年内补充的耕地面积达到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校核后),记10分,达不到的,该项不得分。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年内耕地增减数考核依据以市统计局年终年报数为准。

  2、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达到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面积,记5分,达不到的,该项不得分。

  年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和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以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复数据为准。

  3、补充的标准农田面积达到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的标准农田面积,记5分,达不到的,该项不得分。

  年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的标准农田面积以建设项目经省政府批复数据为准,补充的标准农田面积以省国土资源厅批复为准。

  4、接受省或市委托补充耕地的单位,每完成1000亩,加0.1分,以3分为限。落实省统筹滩涂围垦造地的单位,每完成1000亩,加0.1分,以3分为限。

  接受省委托补充耕地面积以通过省验收合格数为准。

  (四)积极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如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稳步推进,通过创建保护示范典型,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目标,稳步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示范村工作。(20分)

  1、根据年初市下达的标准农田任务,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的,记10分,未完成的,该项不得分。超额完成的,每增加1000亩,加0.5分,以5分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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