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发〔2008〕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做好2008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落实和考核工作,现将《2008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2008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
一、任务分解
(一) 耕地(水浇地)保有量。
1、兴庆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7017万亩;
2、金凤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9148万亩;
3、西夏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3.6409万亩;
4、贺兰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7.0275万亩,
5、永宁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8.4936万亩,
6、灵武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6.1034万亩,
(二)基本农田保护。
依法保护基本农田,达到面积、制度、责任、标志“四落实”的要求。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
1、兴庆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5.2482万亩;
2、金凤区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4388万亩
3、西夏区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9.6148万亩;
3、贺兰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1.8442万亩;
4、永宁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0.5369万亩;
5、灵武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8.5232万亩。
(三)规划计划管理。
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内耕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不得突破自治区下达的计划指标。
(四)项目用地审批。
依法审批建设用地和农业开发用地。
(五)耕地占补平衡。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按期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六)第二次土地调查。
按时完成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各项任务。
二、指标解释
(一)耕地保有量、水浇地保有量以2008年末土地变更调查确定的面积为准(含农垦)。山区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自治区政府下达指标为准(含农垦);保护制度指市、县(区)制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六项制度的基础上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保护碑设立制度》;保护责任指市、县(区)对乡(镇)、乡(镇)对村组、村组对农户逐级签订的本年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保护标志指基本农田保护碑;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建设指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是否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进行考核。
(三)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达的2008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为准。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审批建设用地和农业开发用地。
(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按期完成耕地补充任务。2008年度城市、集镇、村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实行先补后占,不能补充耕地的,一律缴纳耕地开垦费。
(六)按时完成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各项任务,以本年考核要求为准。
三、考核办法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15分)
以2008年底全市土地变更调查的面积为准,未达到保有量的,不得分。山区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
(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35分)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制度、责任、标志“四落实”(7分)。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分)。
完成银川市下达目标责任面积,得3分。否则不得分。
(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2分)。
在建立落实了“六项制度”的基础上,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保护碑设立制度》的得2分。未按要求健全制度的,缺一项制度扣0.5分,扣完为止。
(3)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人(1分)。
责任人落实到位,得1分,未落实不得分。
(4)基本农田保护标志(2分)。
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全部落实,内容齐全、建设规范及对年内新建保护标志牌和往年建立的保护保护标志牌进行维修、粉刷,得2分。未落实不得分。
2、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签订(4分)。
(1)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签订(2分)。
市、县(区)、乡(镇)、村按要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得2分。否则不得分。
(2)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检查工作(2分)。
市、县(区)两级对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年终进行检查验收并有工作总结,得2分。否则不得分。
3、年内有无非法侵占或破坏基本农田的情况(4分)。
经查全年无非法侵占或破坏基本农田情况(有非法侵占或破坏基本农田情况,但能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得4分。以发现的案件数扣分,每发现一件扣1分,扣完4分为止。
4、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20分)。
(1)落实建设资金(7分)。
落实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20%用于农业开发,主要用于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得7分(以市、县财政部门拨款凭证为依据,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复印提供)。
按实际落实量的比例确定得分,落实5%,得2分;落实10%,得4分;落实15%,得6分;全部落实得7落实分,否则不得分。
(2)设立示范区(3分)。
各市、县(区)设立了自治区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得3分。
各市、县(区)未设立或未达到设立要求,扣3分。
(3)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5分)。
初步建立了基本农田数据库,落实国家级基本农田示范区基础资料调查,包括位置、界线、地类和权属等数据更新、图件编绘、面积测量等工作,并在10月30日前上报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得5分,否则不得分。
(4)基本农田示范区内保护标志牌(4分)。
示范区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统一规范设立,得2分;示范区内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标志牌及建筑物标识统一规范设立,得2分;否则不得分。
(5)基本农田示范区内保护地块落实到户(6分)。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范围、期限、责任应当明确,与实际一致,并在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承包证书上注有保护面积。每个示范区抽查6户农户,一户没有落实,扣1分,扣完6分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