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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害姐妹花凶手为什么能改判死缓
时间:2018-01-24 09:44 来源: 新京报评论 点击:

本案二审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某种意义上便是践行修复性司法的具体体现——加害人在犯罪后主动认罪,自愿对被害者进行积极赔偿,修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就可以被从轻,甚至减轻、免除处罚。

 


▲聂李强(右)来自视觉中国

文 | 金泽刚


2016年12月5日,西安中院对聂李强案公开审判,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李强死刑。后聂提起上诉。2018年1月20日,陕西省高院做出了终审判决,撤销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李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于聂李强属于累犯,对其限制减刑。

改判死缓因赔偿影响了量刑

根据《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因此,陕西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比原审要轻,犯罪人一般可免于死刑。又据《刑法》规定,对故意杀人罪和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均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死刑确实不是唯一的选择,所以,陕西省高院的改判似乎于法有据。然而,面对如此惨重的后果,这样的免死改判理由何在呢?

据了解,陕西省高院对该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背对背”调解,最终聂李强家属答应赔偿受害者家属90万元,并且已将赔偿款上交到了法院。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故意杀人和强奸致死等案件不属于刑事和解的范围,而显然,促使高院改判的正是被告方对被害者进行了民事赔偿。赔偿影响到量刑显然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

追寻法律的渊源,赔偿的正义实质上是一种衡平救济措施,旨在使被害人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还原他们耗损的财产。在英美国家早就存在“被害人——罪犯和解”的模式,即给自愿和解的被害人与罪犯提供会见的机会。在会见中,被害方告知犯罪对其身体、感情、财产等方面的损害,参与赔偿方案的制订,而罪犯能够得知其罪行给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向对方赔礼道歉,亦参与到赔偿中来。

赔偿作为美国联邦刑事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已经存在一个世纪之久,可能还更早。美国国会在1916年明确授权给法院,允许其判处罪犯缓刑,通过判处缓刑,法院有权要求缓刑犯支付一定数量的罚金,赔偿或弥补被害方因其罪行而遭受到的损失。美国国会通过了《1996年被害人强制赔偿法》,将强制赔偿被害人作为绝大多数暴力犯罪的定罪因素确定了下来,从而确立现行的联邦刑事赔偿制度。

刑事赔偿制度还离不开改造罪犯的目的。一些关于赔偿与再犯关系的研究表明:罪犯赔得越多,犯新罪的可能性就越小。美国国会对通过《1996年被害人强制赔偿法》做出了这样的解释:确保犯罪被害人,他们收到的赔偿额是恰当的,以及确保罪犯认识到自己犯下的罪行所造成的损害,从而向被害人和社会赔付刑事债务。在这个意义上,刑事赔偿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修复性刑事司法机制。

刑事赔偿决不等于“花钱买刑”

刑罚轻缓化是世界刑事法治的发展趋势,作为犯罪与刑罚连接的纽带——刑事责任也发生了“异化”,修复性刑事责任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加害人在犯罪后主动认罪,自愿对被害者进行积极赔偿,修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就可以被从轻,甚至减轻、免除处罚。本案二审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某种意义上便是践行修复性司法的具体体现。

不过,刑事赔偿决不等于“花钱买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也是刑罚裁量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对于主观恶性大,死不认罪悔罪的犯罪分子,即便能够赔偿,取得受害家属的谅解,未必能从轻处罚。刑事赔偿不能成为逃避惩罚的“暗渠”。
当然,本案二审改判死缓还在于我国长期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我国刑法虽然保留了死刑,但对死刑一直秉承严格限制的适用原则。消灭一个生命,并不能使得另一个生命复活;接受赔偿的宽恕,至少可能弥补一个破碎的家庭。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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