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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钱妻子一起还最高法刚刚拍板了
时间:2018-01-17 12:16 来源: 新华网 点击:

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记者罗沙、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根据这部司法解释,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说,“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据悉,该司法解释将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专家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迎来修正,最高法:极端司法案例或终结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修正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将更加准确。

澎湃新闻从最高法获悉,备受关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迎来修正,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更趋准确。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不应该让未举债一方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债务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以此指导各级法院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近年来,围绕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到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还是应由举债一方承担的争议持续不休,有人也由此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提出质疑。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基于司法实践现状,有关“二十四条”存废之争一直持续至今。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解释》共四条,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内容:一、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三、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四、适用范围。

“《解释》没有就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新的全面系统规定,是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和现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本着密织法网、查缺堵漏的原则,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最大限度地防止极端案例的发生。”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有效解决了目前争议的债权人权益保护和未举债夫妻一方权益保护的两难问题,“就是既不能让夫妻一方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债务,也不能让本该承担债务的夫妻一方逃避责任。”

比如,上述《解释》第三条明确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前述民一庭负责人解释说,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认定难度都比较大。”这位负责人补充表示,这一规定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可以有效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

不过,对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有关夫妻债务问题。比如,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知道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句将此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情形,司法实践中没有发现理解适用不当的问题,《解释》对此亦并未涉及。

上述《解释》将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前述负责人还表示,《解释》施行后,诸如上述未涉及的夫妻债务认定、防范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等问题,应当按照法律和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共债共签”杜绝“被负债”,日常生活负债应为共同债务

澎湃新闻还注意到,作为开篇规定,《解释》第一条即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至此,这一规定有效避开了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争议。

前述民一庭负责人认为,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意味着,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新解释保障了婚姻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决定权和同意权,有效防范了无辜者‘被负债’现象,有利于消除当事人陷于‘被负债’的恐惧,较好地平衡了婚姻安全与交易安全。”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认为,新解释虽然解决了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标准,并对举证责任进行了相应分配,但问题的彻底解决还需通过立法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对话

澎湃新闻:《解释》第一条就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共债共签”原则,有何目的、意义?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这一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解释》第一条规定在现行婚姻法规定范围内,实现了保障交易安全和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双赢,体现了二者权利保护的“最大公约数”。

澎湃新闻:如何确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问题?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的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并由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所指的平等处理权既包括对积极财产的处理,也包括对消极财产即债务的处理。

因此,在夫妻未约定财产分别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澎湃新闻:如何认定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很广,既包括前述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也包括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但由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形成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债务等情形。

《解释》第三条中所称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就是指夫妻一方为上述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产经管,情形更为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得到另一方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

澎湃新闻: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对于前者,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于后者,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上述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澎湃新闻:实践中,既有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的情形,也有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另一方的情形,法律制度上如何防范这“二坑”风险?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风险,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所规定。对于夫妻个人债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转让或者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协议明显不利于举债一方,导致举债一方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协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本《解释》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即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与本《解释》配套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离婚时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或者夫妻一方死亡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或者生存一方主张权利。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密织第一张法网,防范了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风险,保护了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一坑”问题。

防范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有所规定。婚姻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上述规定表明对于较大数额举债等重大事项夫妻应当共同决定。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8日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不受保护;又向全国法院发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了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等7个要求,对于司法实践甄别和排除非法债务、虚假债务具有重要意义。本《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密织第二张法网,防范了夫妻一方串通第三人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更避免了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未受益的情况下“被负债”的风险,保障了未举债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解决了“二坑”问题。

澎湃新闻:如何理解和把握《解释》的适用范围?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解释》第四条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解释》系针对社会关切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问题作出的细化和完善,这里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内容,主要是指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适用。

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同债。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同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新闻多一点

甘薇:替夫还债一个伪豪门阔太的隐痛人生

中国老话是“父债子还”,现在贾跃亭又创造了一种新说法“夫债妻还”,由妻子甘薇替他处理国内的债务。

2017年12月31日,在所有人都沉浸在跨年的喜悦里时,甘薇独身一人飞回北京,之后发布微博,称受贾跃亭的委托,将负责贾跃亭在国内的债务问题。

仅仅两年的时间,这位曾经被人艳羡、被称之为“好命”的女人,沦落到替夫还债的苦情妻子,豪门梦碎的甘薇,走到如今的这一步,让人咦嘘不已。

不想演戏的女明星

甘薇,1984年出生于重庆,作为一名半红不紫的女星,甘薇出道很早,但出头很晚。

2006年,22岁的甘薇从解放军艺术学院表演系毕业,出演了自己的第一部电视连续剧《约定》,并以长相甜美,而与白冰、韩雪、景甜并称“京城四美”,演艺界的“冰雪薇甜”。

但相较于“冰雪薇甜”中的其他三位,甘薇自2005年出道以来,后续参演的几部戏都没有激起太大的火花。而且甘薇的志向也不在演戏。她曾公开表示过,自己不想当演员,因为“演员被动又难做,寿命期短,而她向往的是充实,对自我价值实现的一种体验”。

此时,有一人能帮甘薇实现她所向往的生活,那就是贾跃亭。2004年,还在解放军艺术学院读大二的甘薇,在一场饭局上认识了比她大11岁的贾跃亭,据说,贾跃亭当场就被穿着一身军大衣的甘薇迷住了。

而那个时候的贾跃亭刚过而立之年,从山西来北京打拼,还未成立乐视,只是成立了一个名为北京西伯尔通讯科技的小公司。但出人意料的是,这个小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后,于2008年在新加坡上市,贾跃亭的身价也随之上涨,聪明的甘薇非常懂得适时地抓住机会,于2008年和贾跃亭结婚,因为不管怎样,凭着一家海外上市公司老板娘的身份,日后也能过上她向往的生活。

资本与名气的狂欢盛宴

而甘薇人生最得意之时,是始于2014年的圣诞期间。当时的甘薇在微博上晒出了一对双胞胎女儿的照片,向大家坐实了乐视老板娘的身份。与此同时,贾跃亭的乐视网(15.330, 0.00, 0.00%)已于2010年8月上市,市值最高峰曾超过1500亿元,夫妇俩算是迎来了事业的巅峰。

甘薇更是靠着总裁夫人这个角色,让半个演艺圈的一线明星都成为了她的朋友。2015年4月,乐视手机在北京万事达中心开办的发布会上,贾跃亭与甘薇身边簇拥着的都是“明星闺蜜”和“她们的家属”,贾跃亭手中乐视手机的小小屏幕甚至塞不下这些前来捧场的明星。

而这些“闺蜜”除了友情之外,也交付给了甘薇真金白银。2016年5月6日晚间,乐视网发布的一纸收购乐视影业的公告。在这份公告里,人们得以窥见乐视影业强大的股东阵容。张艺谋、邓超孙俪夫妇、郭敬明、霍思燕、秦岚、贾乃亮、马苏、刘涛、苏芒、陈赫、倪妮也都位列股东,其资金实力几乎可以碾压投行。

这的确是一场资本与名气的狂欢盛宴。而对于甘薇来说,再没有比这更好的盛世了,爱人在身边,朋友在嬉闹,万众瞩目又荣誉在身。不过,这个时候的甘薇,却开始努力切割自己与贾跃亭的关系,大概是希望能让自己努力配得上总裁老公的身份,而不是只做花瓶般的女人。

2015年底,一部《太子妃升职记》横空出世。这部由甘薇名下的乐漾影视投拍且监制的“全部启用新人演员、卖相一般、并不被人看好”的网剧,一举逆袭成了当年的网剧黑马。不到2000万的投资,最终获得了超过26亿的播放量,为乐视网贡献了超过4000万元的收入。自此,甘薇收获了“网剧教母”之称,也不再是“贾跃亭背后的女人”。

最春风得意时候的甘薇,还借助自媒体圈的新生力量咪蒙之口,为自己打造的人设,是“又美,又聪明,又有钱,还这么拼”;这一点,又能看出甘薇会借势,借助各方力量整合资源的能力。

贾跃亭当初之所以会选择甘薇,大概也是看中了甘薇这一点。

帝国崩塌,甘薇会成为第二个杜鹃?

2016年,贾老板的童话故事终于出现了裂痕。2016年11月,乐视致新、乐视移动因买卖纠纷而被冻结资金6448.5万,乐视网股票下跌超15%。自此起,两年内乐视遭遇9次、总计近15亿的资金冻结,乐视资金链大厦疯了似的快速崩塌。而甘薇“抛物线”般的人生,也经历了最顶点之后,开始如火箭般下滑,她微博底下的评论从“遇到你之后,我再没羡慕过别人”变为各种催债,“好闺蜜们”几乎绝迹,不愧是“飞鸟散尽各投林”。

直到2017年12月,甘薇被放出国门,时隔四个月同贾老板团聚过了个圣诞节,很多,以为甘薇就此远走他国不会再回来了。但是,的确没想到,最后一天她居然回国来了,而且一本正经真的是替贾跃亭来处理债务来了。

实话实说,乐视捅的窟窿是相当大的,如果手中没有几百亿的资金,很难填满窟窿。我们不指望甘薇充当像刘涛这样的还债角色,也不指望她像国美的杜鹃一样,承担起国美运营的角色。

我们只是希望,她尽可能地尽到自己的责任,给社会给市场一个比较好的交代。其实,经商有成功就有失败,失败并不可耻,关键要有担当。甘薇原来一直在贾跃亭的身后,现在在危难之时,能够走到贾跃亭的前面来,就凭此一点,我就觉得,这个人值得我们为她打C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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