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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前一笔漏领的保险金还能兑现吗?法院这样判
时间:2017-10-17 11:30 来源: 腾讯网 点击:

 近日,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起四原告诉某保险公司返还一笔2003年漏领的4000元人寿保险金及该笔保险金至今利息损失的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1997年,四原告在被告处各购买了一份“九九鸿福终身保险”,每份保额10000元。保险条款规定“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年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保险金”即每份保单返还保险金1000元。2016年4月,原告在整理保险单据时发现保险公司没有兑付2003年10%的保险金。联系保险公司支付时其拒绝支付。后诉至包铁法院。

 

  庭审时,被告认可原告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但认为原告原告方诉请返还的是2003年的保险金,至今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且经保险公司核实,原告方诉请返还的四份保险,已被保险公司员工代领,账目显示代领保险金和交保费都是2003年12月4日,说明员工代领后并没有据为己有,而是用代领的保险金为原告方交了当年的保费,原告方诉请的事实不存在,要求返还利息的事实也不存在。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诉讼时效,该保险合同系长期合同,合同履行期间,保险公司给付各期生存保险金的期限具有连续性,现合同正在履行中,因此未超诉讼时效。关于保险金问题,被告人寿公司的答辩意见或许具有合理性,但还原事实需要以证据予以佐证,保险公司没有举出有力、确实的证据证实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方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最终包铁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四原告保险金4000元,并支付自2003年10月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的利息损失。(文/王檬檬 云中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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