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0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
时间:2010-05-15 16:28 来源: 点击:次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OO八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6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OO七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OO八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07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285.52元;
2007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189.89元。
二、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07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560.30元;
2007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为3064.38元。
三、 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四、 丧葬费标准为10256.50元。
五、 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附:2007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2007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年(元)月(元)日(元)
全省205131709.4281.71
一、农、林、牧、渔业9441786.7537.61
二、采矿业247672063.9298.66
三、制造业208951741.2583.23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活和供应业256612138.42102.22
五、建筑业143051192.085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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