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邻居眼中一直是遵纪守法、孝敬父母的河南来京打工人员丁永州,因为烦闷睡不着觉,举斧就将与自己毫无恩怨的同屋熟睡工友砍死。今天上午,河南来京务工人员丁永州,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法院同时认定系丁永州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他的妻子,也就是法定监护人因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被法院判令与丁永州对死者家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丁永州与开庭时一样,依然沉默不语,好像根本没有在听法官宣读判决书。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6月25日凌晨,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后桃洼村一院内,丁永州持斧子砍向刘某头部数下,致刘颅脑损伤死亡。死者刘某与丁永州是一个包工队的工友。
据丁永州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说到:“我和二民哥(即死者刘某)住在大队部东侧院内北房西数第三间。当时,二民哥睡着了,我从门外拿进来一把斧子,照着二民哥头上砍了三斧子。砍完后,我就躺在他旁边睡着了。醒来我就用头撞墙。我撞完墙又拿斧子砍自己头几下。我把斧子扔在房间里了。我也不知道为什么要砍死刘二民。我以前得过精神病,在河南兰考县治疗过,但医生说不让我抽烟、喝酒。”
而与死者和丁永州在一起干活的工友证实,丁永州有精神病史,喝酒容易犯病,因为那几天天热,每天晚上他都喝点啤酒。公安机关所做的鉴定报告显示,丁永州患有抑郁症,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法院为他指定的辩护律师指出,丁永州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且在案件发生后始终配合公安机关,希望对他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永州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丁永州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永州的犯罪行为给死者家属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因其法定代理人未尽监护责任。其法定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处丁永州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丁永州夫妇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十六万五千八百八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