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因为醉酒不慎坠落楼梯受伤,住院治疗后回家第7天突然死亡。刘先生的妻子认为当时与刘先生一起喝酒的朋友颜某、餐馆的老板陈某以及医院都存在过错,便携不足10岁的女儿和年迈的公婆一起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者连带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2万余元。近日,北京丰台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07年3月14日晚,刘先生与颜某等在陈某经营的餐馆用餐,刘先生、颜某二人要了一大瓶、两小瓶二锅头共饮,两人各饮一半后,颜某被在楼上用餐的同事叫去饮酒。颜某上楼后,打手机让刘先生上楼。刘先生基于朋友颜某的劝说,又饮了几杯,等结束时,刘先生已经酩酊大醉。在无人搀扶的情况下刘先生跟随颜某等人下楼,由于酒店的楼梯太陡,又没有安全警示标志,刘先生从二楼突然坠落到一楼,当时即昏迷不醒。之后刘先生被送到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胸11椎体爆裂骨折、脱位,脊髓完全损伤,导致下肢完全瘫痪。刘先生在医院住院治疗23天后,医生告知他与其妻子完全可以出院了,刘先生遂遵照医生的嘱咐出院回家疗养。但是,就在刘先生出院在家休养的第7天,突然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刘先生是高坠致脑干受损,生命中枢功能衰竭而死亡。
原告认为,刘先生的死亡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一、颜某劝刘先生过量饮酒导致其醉酒后失去自我防范能力;二、餐馆老板陈某作为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个体户,因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刘先生从楼上坠落;三、刘先生在医院治疗,因医院漏诊脑干受损,加之该医院让刘先生过早出院,治疗不彻底。原告认为三者的上述行为的直接结合,导致了刘先生死亡的严重后果,其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者连带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770798.5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