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后,妻子谷女士被告上法庭要求还款10多万元。因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谷女士没有收入,故认定死者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谷女士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在剔除了无效证据后,10月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谷女士归还卢先生借款3.5万元,并偿付利息的判决。
卢先生与林某系朋友关系,林某与谷女士系夫妻关系。2006年4月29日,林某死亡。因林某生前曾向卢先生借款,故卢先生将谷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偿付借款。卢先生诉称,其与林某为业务上朋友,工作上经常有业务和费用往来。2006年4月以来,林某先后多次向自己借款,共计10多万元。林某车祸死亡后无法偿还借款,其债务应由谷女士承担。
谷女士辩称,卢先生所述事实存在多处瑕疵,不足以证明林某生前向卢先生借款。况且卢先生提供的证据上签名并非林某签名,有多处添加林某字迹。同时,谷女士对卢先生提供的证据反映的日期和借款日期也提出了质疑,认为不合理或不符合常理,丈夫与卢先生间不存在这么多的借款情况。
诉讼中,双方确认5万元一笔的属于借款,但已归还4万元。谷女士认可自己没有工作,对林某从事工程项目的工作清楚,家庭主要生活来源为林某做工程收入。在诉讼中,卢先生曾要求法院对记帐内容的成形时间进行鉴定,后因认可“属借款”等字迹为添加而撤回申请。案件争议焦点为卢先生所主张的其余款项是否属于借款。经查,卢先生主张10多万元的借款金额中的借款1万元及借款1.5万元成立,其余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最后确认林某向卢先生的借款未归还金额为3.5万元。
法院认为,谷女士与林某系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谷女士没有收入,其家庭生活来源主要靠林某的工作收入,故认定林某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谷女士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因卢先生与林某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标准,依照合同法之规定,视为借款期内不支付利息。又因未约定还款日期,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确定卢先生起诉日为主张归还借款日,确认庭审日为谷女士归还借款的合理期限,谷女士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