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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时间:2010-05-15 16:17 来源: 点击:

  目前,随着国家民主法制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越来越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作了严格规定,超出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然而,该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却没有作具体规定。

  各地只能根据地方经济的发展状况,执行相应的地方标准。标准不统一,致使法官自由裁量无统一的尺度,当事人漫天要价,盲目提出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相应增加了诉讼费用,给当事人增添了诉累。在高额的赔偿诉求得不到支持的同时,外地类似案件的赔偿却得到了保护,对比之余,极易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综合评价,合理确定,但无法消除赔偿标准不统一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给当事人提出相应的诉求提供参考标准,也便于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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