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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赔偿法修订内容
时间:2010-05-15 16:41 来源: 点击:

     2009年6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对原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删除“违法”二字,扩大了赔偿范围。意味着即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但是最后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这个人不应当采取措施,撤销案件给予释放,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作出无罪判决,国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规定,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被起诉机关要对自己不存在损害行为提供证据。提请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丧失行为能力的,义务赔偿机关也要提供证据。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还增加规定,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请求人可以向上一级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赔偿决定生效后,发现决定违法,经本法院院长决定或上级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查,依法作出决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决定,发现违法的,应当向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此外,根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新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规定,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也应给予国家赔偿。
  特定情形下不担赔偿责任
  【内容】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基于同一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有常委委员和一些部门提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的案件中,包含了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撤案或宣判无罪也可获赔
  【内容】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给予国家赔偿。
  【解读】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有的常委会委员、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除了违法行使职权对没有犯罪事实和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捕、错判的应当赔偿外,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给予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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