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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法国产品责任法
时间:2010-05-15 16:30 来源: 点击:

  法国一直没有独立的产品责任法,其契约和侵权的两种形式的产品责任都集中规定在法国民法典中。作为欧共体成员国,在实施1985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之前,法国在把契约和侵权行为的各项原则统一化地适用于产品责任的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远在欧洲其他国家之上。〔英〕迈克尔·惠恩卡普:《欧洲共同市场各国的产品责任法》,《法学译丛》1983年第4期。而为实施指令,法国通过修改民法典,将产品责任作为民法典第三编侵权中的内容加以规定,以与指令内容相协调。然而这种实施指令的结果并非十分乐观,某种程度上讲,它可能等于降低了对消费者的保护标准,而使法国消费者成为实施指令的国家中唯一输掉的消费者。Gerain Howells,Comparative Product Liability,Dartmouth 1993,Page 114.

  一、直接或间接的契约关系:内在缺陷的担保ヒ苑ü法为代表的大陆法体系遵循罗马法原则,在标的物有重大瑕疵时扩大对买主的保护,规定凡买卖标的物不符合一般用途或双方约定的特殊用途时,均属有瑕疵卖主对此负有担保责任。《法国民法典》第1641条、1643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含有隐蔽瑕疵以至于不适于其应有用途或减少其用途,致使买方知此情形不会承受或必须降低价格方愿承受时,出卖人应负担保责任;出卖人即使不知标的物含有隐蔽瑕疵仍应负担保责任。买主的责任是证明瑕疵在买卖时即存在,反之,卖主对后来出现的瑕疵不负责任,除非买主能辨明瑕疵是货物所固有的,且在短时期内提出其要求。

  在法国,卖主的责任包括由于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身体伤害,其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相同,均可及于请求权人所受的全部损害。法国法院把“全部损害”扩大解释为包括侵权引起的损害赔偿,如财产上之损失、医药费、收入之损失、非财产性损失、所有可预见与不可预见之损失。然而,卖主责任的严格性却为民法典第1645条和1646条的规定所局限。该两条规定强调卖主因主观上的善意或恶意对隐蔽瑕疵负有不同的责任。如果卖主的行为是诚实的,不知货物有瑕疵,仅返还价金和偿还买主所遭损失的必要开支;如果卖主明知标的物有瑕疵,除返还价金外,还应赔偿买主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事实上,要证明卖主是明知有瑕疵还是诚实不知是很困难的,因此,自1956年以来,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回避这种毫无结果的调查。同时,法院通过判例在对《法国民法典》第1645条所作的解释中接受了这样一个原则:即无论何时只要制造者或供货者的产品含有“内在缺陷”,他都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法院实际上是制定:一个职业卖主应当被推定为知道任何影响其产品的“内在缺陷”。〔法〕克洛德·戴莱萨克:《法国产品责任法概述》,《外国法学译丛》1988年第2期。即职业卖主必须接受一项不可推卸的义务的约束:他所提供的货物不应有给买主造成隐蔽危险的瑕疵。这样,对于职业卖主,尤其是制造者,不承认有善意的反证,使对卖主恶意的推定成为一种“不可推翻的推定”。于是,严格责任得以确立,被称为世界上最严格的产品责任。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第1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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