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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问题
时间:2010-05-15 16:30 来源: 点击:

  损害是任何侵权责任构成中都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同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构成一样,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产品责任法律构成的要件之一。受害者只有在其人身或财产方面遭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情况下,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因此,损害的事实不仅关系到产品责任的责任构成,而且关系到产品责任的赔偿法律效果,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损害赔偿是在损害发生的基础上应予赔偿的范围。损害的发生是客观事实,但是对损害范围的界定却包含着人们对产品安全事故的主观判断,反映了人们一定的价值观念,并有赖于法律的规定。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是这种由法律规定的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范围的界定,然而由于产品责任中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特殊性,以及各国产品责任法对损害赔偿范围规定的不一致,使的责任人应在什么范围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受害人在多大范围内提出索赔等问题,始终是各国理论界及实务界争议较大,并致力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国外产品责任法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美国的规定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损害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在特定的情况下,受害人还可以请求惩罚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是补偿受害人身体和精神的损害。从司法实践来看,美国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判定的数额较大,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占其中的大部分。财产损害包括缺陷产品以外财产的损害和因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各州对前一种损害予以赔偿做法一致,对后一种损害是否赔偿则看法不同,以致出现各州法院对类似案件不同的判决结果。但根据近年来联邦最高法院权威判例,对后一种损害不予赔偿,将其留给合同法救济。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F)规定的损害包括:(1)财产损害;(2)人身肉体伤害、疾病和死亡;(3)由人身肉体伤害、疾病和死亡引起的精神痛苦或情感伤害;(4)由于索赔人被置于直接人身危险的境地而引起的精神痛苦或情感伤害。美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情况由于联邦制的原因各州并不相同。美国商务部拟订《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相对统一损害赔偿,减少各州的差异,保护促进美国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各州历史、文化、经济结构、工业发展、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立法机关与法院在本州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各不相同,因此,在这个问题上的差异还是很大。但美国产品责任法关于损害赔偿的一大特点就是允许判处惩罚性损害赔偿,这对于惩罚责任人在生产、销售中的恶意、轻率行为,预防类似行为发生,以保障产品的安全性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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