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实务剖析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论是交警部门还是保险公司,无论是肇事者还是受害人,往往把精力花费在治病救人上,而忽略了道路交通事故中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而且,通过对2008年2月1日中国保监会调整前后的交强险责任限额来看,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只占有极少的份额。2008年2月1日前交强险责任限额为6万元,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仅为2000元;2008年2月1日后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为12.2万元,其中财产损失依然为2000元。
由此可知,调整后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只是将原来5万元的死亡残疾赔偿限额调整为11万元,将原来80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调整为10000元,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还是2000元。
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项目调整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所占比重由原来的1/30缩减为现在的1/61,这不难看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尴尬地位”。
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往往不仅造成了人身伤亡,还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这里所说的损失仅指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包括肇事者的财产损失),我们在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的同时,也应保护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我国的《民法通则》,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已有详尽的规定,在这里笔者不再赘述。
但是,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则难以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具体赔偿项目、标准和法律依据,则“先天不足,后天失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并不是“财产损害赔偿”的解释,导致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缺失,也引发了当事人、代理人和审判人员对财产损害赔偿的不同想法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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