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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杏英与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上海大润
时间:2010-05-15 16:02 来源: 点击: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李杏英,女,193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上海第一百货纺织品公司退休,现就聘于上海航空旅行社,住本市双阳路666弄1号1007室。

  委托代理人张桂庄,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地址本市黄兴路1616号。

  负责人骆建中。

  委托代理人周知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徐仁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知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系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的隶属企业。原告于2000年11月1日下午在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以下简称“大润发超市”)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下午5时30分左右原告购物结束后,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密码条(号码为1250719748)找到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的工作人员,称其在购物前曾将皮包一只(内有从原告聘用单位上海航空旅行社刚领取的旅游团款人民币4,660元及个人钱款人民币650元,计人民币5,310元)和雨伞一把存入该店22号自助寄存柜内,因无法打开该自助寄存柜的箱子,而要求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给予解决。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工作人员按原告指认的柜箱打开后发现里面是空的,并告知原告其所指认的柜箱与密码条显示的柜箱位置不一致;但当打开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另一柜箱后,发现里面亦是空的。当晚,原告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镇警署报案。事后,原告与被告交涉未果,遂起诉被告,认为被告过于轻信自助寄存柜安全、可靠而疏于管理,致使原告钱物遗失,要求两被告赔偿5310元。被告则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被告处寄包并遗失人民币5310元,且原告使用被告自助寄存柜仅在双方间构成无偿借用关系,因寄存柜本身并无损坏,且被告已告知了寄存柜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审理中还查明以下事实:在大润发超市的每组自助寄存柜上,均标有“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操作步骤”的内容是:寄包…1、未关的门关上;2、投币;3、取密码纸,勿向他人展示密码;4、包放入箱内;5、关闭。取包…1、密码输入;2、取出物品;3、关门,只能打开箱门一次。“寄包须知”中则写明“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不会使用者向管理员请教后再操作”。此外,该店内醒目的位置上还公布了“免费寄包柜注意事项”:1、密码单妥善保管,请勿示人;2、价值超过200元商品、现金、手机、皮包等贵重物品请勿存入;3、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4、存包不过夜,过夜后果自负。另大润发超市在其服务台还设有人工寄存的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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