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10-05-15 16:02 来源: 点击:

  一、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啟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光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同济路证券营业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二、案情

  1997年,经人介绍,李啟荣认识黄光连,后二人发展成为非同一般的男女关系。2001年8月27日,李啟荣与黄光连一起来到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同济路证券营业部(下简称创业同济证券部),李啟荣填写了证券交易开户申请表,又与该证券部签订《证券买卖委托协议》,其中第四条约定“甲方(李啟荣)如欲委托他人代理,则应出具授权委托书。”第八条第5款规定证券部“应甲方(李啟荣)所提供的有效证件或印鉴、签名、公章等预留样本及资金密码,作为认定其要求转出账户资金和有价证券的凭证。”第九条约定李啟荣要注意交易密码的保密,“凡是用其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李啟荣)亲自办理之有效委托。”其后,李啟荣将股票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等资料交给黄光连代为进行股票交易。2002年10月24日,李啟荣再次与黄光连一起来到创业同济证券部,李啟荣在此办理了工行的自助转帐系统。2003年7月29日,黄光连持李啟荣和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支行(下简称中行汾江支行)以李啟荣名义存入50元,取得设有密码的中行活期存折和相应的长城电子借记卡各一个。次日即2003年7月30日,黄光连又持该存折、李啟荣身份证和股东卡,以李啟荣名义与创业同济证券部和中行汾江支行三方签订《证券保证金自助转帐业务协议书》,约定在开通自助转帐系统后,李啟荣可使用该系统进行证券保证金账户和与之对应的乙方(中行汾江支行)活期储蓄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开通中行自动转帐系统后,黄光连多次将李啟荣股票保证金账户上的资金转帐到中行李啟荣的存折上,再持中行存折或借记卡,凭密码分25次取出,其中人民币7笔共158450元,港币18笔共779300元。2003年12月5日,黄光连又持李啟荣和其自身的身份证,以李啟荣的名义在中行汾江支行另外开了一个新储蓄账户,并从第一个存折取出人民币5000元存入李啟荣新账户。后黄光连将该新存折交给了李啟荣,存折中的存款由李啟荣取出。2005年8、9月左右,李啟荣因取款的事找黄光连,黄光连答应用房屋抵债,且将为她所有的以9万多元购买的佛山市南海区叠南茶基新村21—22号401房的一套房屋交由李啟荣,李啟荣处理后得款人民币9万元。2005年9月25日,李啟荣以黄光连涉嫌盗窃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以黄光连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不存在为由不予立案。另外,创业同济证券部是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领有营业执照。中行汾江支行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分支机构,领有营业执照。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