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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某诉被告某实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时间:2010-05-15 16:00 来源: 点击:

  原告向圣勇,男,生于1971年5月26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张家村2组。

  委托代理人向会柱,系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东县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野三关镇张家村2组。(以下简称大地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滋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继问,系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圣勇诉被告大地实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贾泽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夏上海、代理审判员张世伟组成的合议庭,于2008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圣勇诉称,被告于2005年开始在距原告住宅200—300m处放炮采石,原告住房于2006年9月开始出现竖向、斜向裂缝,至2007年裂缝逐步增多,墙面涂料粉层局部脱落,玻璃破裂等现象。恩施州鸿翔司法鉴定中心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鉴定,认定原告房屋损害原因系被告放炮所致。恩施州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修复价格为18007元。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费18007元、鉴定费5500元、交通费1600元、住宿费300元、误工损失费800元,合计26207元。

  原告向圣勇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并经被告当庭质证:

  1、恩施州鸿翔司法鉴定中心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的司法技术鉴定书及恩施州价格认证中心于2008年1月14日作出的价格认证结论书,主要内容为原告向圣勇住宅房屋墙体虽自身空间刚度小于结构设计标准,但无外力作用尚可自立稳定,从现在墙体所产生的裂缝、屋面梁裂缝、窗玻璃破碎情况,该住宅墙体裂缝与炮震外力作用有关;该房屋危险性等级B级;合理的市场修复价格水平为18007元。用以证实原告房屋损害与被告的放炮行为有因果关系,原告房屋修复费需18007元。

  2、原、被告就原告房屋损害进行协商的备忘录,用以证实被告因原告房屋受损与原告协商解决的事实。

  3、张家村村委会及张周汉出具的书证各一份,用以证实被告放炮对原告房屋有损害。

  4、发票一份,用以证实原告支付鉴定费5500元。

  5、交通费、住宿费的开支发票,用以证实原告为主张权利支付交通费480元、住宿费300元。

  经质证,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不属实,恩施州鸿翔司法鉴定中心未取得合法从事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有效资格,鉴定适用的标准是错误的。该鉴定书仅凭分析,不是科学的、严谨的。被告认为该鉴定有明显瑕玼,且超出范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要求对房屋重新鉴定。证据2、4、5属实,对开支无异议。证据3超出了证人的证明范围,且均不是现场目击证人,是事后勘查,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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