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阮仁贵,男,1967年8月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齐先杰,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
阮仁贵与齐先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8日作出(2007)武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阮仁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11日作出(2007)常民一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阮仁贵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2月21日作出(2008)常民申字第11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该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阮仁贵到庭参加诉讼,齐先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陵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阮仁贵于2005年10月18日购买富康车一辆,租用政德公司的士牌照(湘JX0084)进行运营,因经营需要让齐先杰承包白班,双方根据政德公司的规定约定:在齐先杰当班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其负责。2006年5月29日13时许,齐先杰在常德市戒毒所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给阮仁贵造成一定损失,事故处理完毕后,齐先杰向政德公司申请给付赔偿款,然后由政德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政德公司收到赔偿后于2007年2月16日支付给了齐先杰而未支付给阮仁贵。为此,阮仁贵诉至法院。
武陵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阮仁贵因齐先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属实,齐先杰是否向阮仁贵支付了这笔损失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阮仁贵未提供确切证据证明齐先杰未支付其赔偿款。且政德公司的管理规定第七条中规定:赔偿金在未理赔之前,由当班司机支付,不足部分由车主垫付,保险理赔到位后,由车主和司机到公司结账。从该规定来看该保险赔偿款应由阮仁贵到政德公司领取,而政德公司将赔偿款单独支付给了齐先杰,按照阮仁贵的诉讼请求,政德公司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故阮仁贵要求齐先杰赔偿的主要证据不足,且起诉的主体错误,据此判决驳回阮仁贵对齐先杰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50由阮仁贵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二审举证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另查明,2006年5月29日,齐先杰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向受害人刘珍贵、杜沐原分别支付赔偿金9926元、8001元,向车主阮仁贵赔偿了车辆损失22981元,营运损失4440元,车辆拆旧损失4600元,尔后,于2007年2月16日,在政德公司领取了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款33853元。
本院二审认为,齐先杰承包阮仁贵租用政德公司的出租车进行营运,双方约定在营运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事故发生后,齐先杰已垫付了应由车主支付给伤者的赔偿款和赔偿了车主阮仁贵的全部营运损失,然后在政德公司领取了保险公司对该交通事故的理赔款。齐先杰领取赔偿款并无不当,其请求应予驳回。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诉讼费各550元,均由阮仁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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