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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经济开发区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本溪
时间:2010-05-15 16:00 来源: 点击:

  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经济开发区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本溪市南芬铝业加工厂。

  上诉人本溪经济开发区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本溪市南芬铝业加工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溪经济开发区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本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本溪经济开发区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贾世民、朱广甫,被上诉人本溪市南芬铝业加工厂委托代理人张翠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溪市南芬铝业加工厂(以下简称铝业加工厂)位于明山区高峪办合金委的商业用地1080平方米于2000年1月31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使用年限为30年。在该地上建有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05年4月1日,本溪经济开发区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房地产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在未与铝业加工厂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前提下,占用了上述土地中的一部分并拆除附着的房屋407.995平方米,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2007年,铝业加工厂到本溪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房屋已灭失,本溪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于2007年7月4日作出拆迁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故铝业加工厂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金城房地产公司索要被拆迁房屋和被占用土地的损失而诉至一审法院。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双方共同认可金城房地产公司拆迁铝业加工厂的房屋面积为407.995平方米,价值169,040.00元。关于占用土地的面积及价值,铝业加工厂在诉讼前单方委托本溪市金桥房地产估价事务所进行评估,确认占用土地面积为530平方米,房屋面积为407.995平方米,评估价值为116.99万元。金城房地产公司对该评估价格和面积均有异议。经双方协商,金城房地产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本溪汇丰土地估价所有限责任公司对金城房地产公司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拆迁时的土地价值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经双方协商,确定被占用土地面积为520平方米,评估价值为每平方米1,246.33元,土地价值共计64.80万元。

  本案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期间,铝业加工厂作为上诉人对单独就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存在异议,铝业加工厂认为将房屋、土地合并评估与房屋、土地分别评估在结果上存在较大差异。本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就房屋、土地合并评估与房屋、土地分别评估在结果上是否存在差异问题咨询本溪汇丰土地估价所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08年10月20日出具了答复函,内容为:1、房屋与土地分估的评估结果与房地产单独评估的结果是否有差异关键看评估方法,如评估方法选择合理,评估技术参数选取合适,则无论用什么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应相差不多;2、如土地单独评估采用的是成本法,房屋评估也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房屋和土地的加和结果有可能较房地产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的结论低;3、本汇丰估字(2007)第148号评估报告的土地估价结论采用的是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剩余法的综合结果,基本反映的是委估宗地在估价时点土地的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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