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转移>
跨区就业养老保险将随本人转移
时间:2010-05-21 14:55 来源: 点击:

  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充实了养老保险等五个险种内容,并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随本人转移 。

  草案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分别做专章规定,把每个险种现行有效的成熟做法纳入草案,明确参保人的权利义务。 备受关注的基本养老关系不能转移接续的问题也在新草案中得到了解决。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柏林

  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另外,社会保险法草案还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草案还强调了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其中第五条规定了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而对社保基金的监管,草案规定了政府的监管职责,也则赋予了民众监督的权利。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