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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失业保险制度与政策
时间:2010-05-21 14:58 来源: 点击:

  一、美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确立

  1935年,在建立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同一年,美国国会通过立法授权各州政府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项目由州政府进行管理,联邦政府只是制定一些措施鼓励各州政府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并尽量在州际之间保持统一性,这项制度涵盖了97%的劳动者。

  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长度取决于本人工作的年限,计算公式各州也不相同。在多数州中,最长的期限为26周,但是,如果本州的失业率高于一定水平,这个期限也可延长。从1987年开始,失业保险金收入也需交纳联邦个人所得税,但不需交纳社会保障工薪税,因其不属于工薪。

  失业保险通过工薪税(属于社会保险工薪税)来筹集资金,在大多数州,并不是雇主和雇员共同分担,失业保险工薪税全部由雇主承担,当然有时雇主也可能转嫁负担。失业保险税的数额是雇主的失业保险税率与失业保险税限额下的雇员年收入的乘积。目前,80%的州的失业保险税基都高于联邦政府的规定,阿拉斯加州甚至高达23200美元。

  美国失业保险一个重要特点是税率各个雇主并不相同。它取决于企业解雇雇员的经历。解雇率越高,税率也越高,这被称为“经历税率”法。问题是一般而言,解雇雇员给雇主带来的税收成本要低于雇员因被解雇而领取的失业救济金,这样一来,当企业因市场需求变化需要临时裁员时,企业愿意裁员以度过暂时的困难。由于雇主增加的税收成本低于雇员因失业而得到的失业救济,所以,临时性裁员可能对雇主和雇员都有利,但给社会带来的后果是增加了失业率。

  二、失业税的经历税率有效抑制解雇行为

  美国实行联邦和州二层次立法体制,联邦失业税按照统一税率,但是由于允许雇主享受税率抵扣(前提是州法律符合联邦的基本要求),联邦失业税的实际税率很低(2008年将降低到0.4%)。

  雇主的主要负担是州失业税。美国各州的失业保险费率根据各雇主的裁员人数确定,根据各雇主裁员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雇员人数的多少而上下浮动,即经历税率。如密歇根州新办企业头两年的费率为2.7%,即州基准费率的50%,而建筑业雇主必须外加建筑行业的平均费率;但雇主第三、第四年的费率部分地取决于其前雇员的保险待遇领取和缴费的历史记录,称为雇主失业保险经历;从第五年起,完全根据雇主的失业保险经历确定各雇主的各年度缴费率。这种“大棒”政策对失业的抑制作用已经由实证验证,华盛顿州的雇主认为,在这种税制下,将雇员继续稳定在其原来的岗位上,相对于缴纳较高的失业税更加划算一点。另外,在经历税率制下,雇主会有效防止雇员无效的申请。1998年雇主所拒绝的失业保险申领比例就从51%升高到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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