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社会保障>失业保险制度>
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
时间:2010-05-21 14:58 来源: 点击:

  失业保险制度产生于20世纪初。在发展初期,以强调基本生活保障为主。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充分就业的阶段宣告结束。到了80年代,由于石油危机的影响,通货膨胀严重,国际竞争更趋激烈,很多国家的失业率大幅攀升,形成了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失业局面。为减轻失业压力,很多国家大幅度改革了失业保险制度和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例如,日本、加拿大和英国等分别将失业保险改为就业保险和求职津贴,并将失业津贴的发放同就业安置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实行统一管理。有些发达国家则开始改革单一的只保生活的失业保险制度,使其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发挥其促进就业的功能,并取得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国外的这些做法和经验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下面笔者将从中外对比的角度进行一些介绍和分析。

  国外在改革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方面的做法:调整制度设计和资金使用方向

  在改革失业保险制度设计方面采取的措施

  改革失业保险的制度设计,促使失业者积极找工作,尽快实现再就业。其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实行差别性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期,促使失业者积极寻找就业机会。目前各国失业保险支付期多在90天到1年之间。根据失业期长短,失业越短,给付标准就越高。法国规定,最初的失业金待遇为日基准工资的57.4%,其后则每4个月调低一次。比利时规定,对已婚的长期失业者,第一年失业保险金为收入的55%,在其后的7个月内降为35%。调整给付期限,是为了在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的同时,激励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是实行限制性的保险金给付条件,迫使失业者尽快再就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附加一些限制性的条件和义务。比如美国要求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前,必须在职业介绍所登记,必须提供前任雇主的联系方式以证明不是因个人原因导致失业并且愿意接受职业介绍所提供的就业机会;在领取保险金期间必须每周或每隔一周到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方面提供的工作情况和被拒绝的情况;领取保险金期间还必须按照当地失业保险申领办公室预先约定的时间去报告或面试,否则,将被取消领取保险金的资格。其他经合组织国家也有类似规定。

  三是实行浮动性的失业保险征税制度,抑制雇主对雇员的解雇,保持企业工作岗位的稳定,以减轻社会失业压力。在这方面美国实施的浮动失业保险税率制度,即“经验税率”制度和德国的“社会福利计划”具有代表性的意义。美国实行的“经验税率”制度是指按照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