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人间百态>
注意这种人和恋人发生性关系准备赔钱吧
时间:2018-02-02 10:01 来源: 一点号 点击:

谈恋爱还能赔钱?可能大家会觉得很新鲜,其实司法实践中是有这样的案例的。

法院有如下一则判例!

60岁的田伯光(化名)曾以单身之名在某知名征婚网站上征婚,并看上了一位比他小26岁的姑娘玉儿。

本来玉儿是拒绝的,可经不住田伯光的温柔体贴和反复劝说,最终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后来,田某以构建婚姻为承诺积极促成双方同居生活。

玉儿放弃了自己的稳定的工作,投奔田伯光,为他打理公司。

玉儿一直以为两人会走入婚姻的殿堂,对未来充满了幸福的期待。

后来玉儿还怀上了田伯光的孩子,按常规一般会奉子成婚的,熟料田某说业务繁忙暂不适合生养孩子,但承诺晚些时日一定会结婚。

经协商玉儿堕掉了孩子。在此之后,田某对结婚之事百般推脱。

 

后来玉儿得知,其实田某并未离婚。

真相撕碎了玉儿的心,欺骗让她痛苦不堪,经确诊她患上了抑郁症。玉儿决定起诉田某,必须让他这种人付出法律代价。

玉儿认为,田某隐瞒已婚事实,故才和他交往,其欺骗行径,侵犯了她的贞操权及性自主选择权,请求法院判令田伯光赔偿30万精神损害费。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若逾期不履行,将登报公示判决内容。

 

普法:贞操权为区别于身份权性质的配偶权,是男女均享有的以性行为为特定内容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其侵权为一般侵权行为,其损害赔偿仅限于精神上的损害赔偿。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15035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