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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击城管致重伤 一小贩获刑11年
时间:2019-08-12 17:24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广州一名小贩使用三轮车摆卖快餐,城管执法人员多次劝离未果要求依法暂扣其用于违规经营的三轮车,小贩持菜刀连续砍击一名城管人员的头部。经一审、二审,涉案小贩近期被广州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广西人陈某某出生于1982年,初中文化程度。法院查明,2018年1月23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南云四路使用三轮车摆卖快餐时,被广州市黄埔区城管执法人员王某劝离。后被告人陈某某又再次返回上址摆卖快餐,被害人王某、黄某等城管执法人员发现后依法予以制止并要求暂扣其用于违规经营的三轮车,被告人陈某某趁机推车逃离现场,逃至南云四路与南翔二路交界处时被城管执法人员追上,城管执法人员继续要求暂扣其车辆,被告人陈某某遂持菜刀连续多次大力砍击已倒地的被害人王某的头部,并在追砍黄某未果后,继续持刀砍击被害人王某头部,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放弃杀人行为,持刀割伤自己颈部企图自杀,并留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场处理。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外伤致头部及双手多处创口,符合锐器作用所致,手术记录显示其头部损伤致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术中见左侧枕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硬脑膜破裂、左侧小脑脑挫裂伤、左侧小脑脑内血肿,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使用暴力,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待,属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宣判后,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就陈某某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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