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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嫖宿案涉案官员刑事行政民事责任一样不能少
时间:2009-05-04 10:21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贵州习水案在让人们震惊、愤怒之余,也引发了大家对本案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和争论。

    记者今天(3日)就此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全国妇联特聘维权专家。他们对各界关注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

  一问:案件如何定性

    回答:关键在是否有强迫行为

     习水案的定性问题,是本案引发争议的核心问题。各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涉案官员的行为应属奸淫幼女还是嫖宿幼女。

    “对此,应当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予以认定。”妇女法律问题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今天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指出。

    夏吟兰对奸淫幼女和嫖宿幼女的区别进行了对比分析:

    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客观上表现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或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对方是否幼女都决意实施奸淫的行为。

    嫖宿幼女是指以交付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从事其他猥亵活动。嫖宿行为以对方主动、自愿卖淫或者基于某种原因正在进行卖淫活动为前提。

    “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涉案官员是否实施了强迫行为、受害幼女是否承诺行为人的嫖宿行为。”夏吟兰指出,如果涉案官员没有实施强迫行为且受害幼女承诺行为人的嫖宿行为,则应定性为嫖宿幼女行为,反之则应认定为奸淫幼女行为以强奸罪论处。

    二问:涉案官员担何责

    回答:刑事责任等三种责任

    对于涉案官员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夏吟兰指出,无论该案最终作何认定,涉案官员以及为其提供幼女和活动场所的袁某等人的行为,都是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在身体、心理、性等方面都未发育成熟,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将对其造成巨大的甚至是永久的身体伤害和心理创伤。”夏吟兰指出,就本案而言,涉案官员及袁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受害幼女身体权、健康权的侵犯,在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

  三问:孩子为何在学校周边受害

    回答:有的地方维权只是口号

    “为什么国家三令五申要整顿校园周边秩序,可还有这么多孩子就在学校周边受害?”这是许多人在习水案发生后提出的问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多年专门从事儿童保护工作,参与了很多相关立法活动。他曾对媒体2006年到2008年报道的340个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的案件进行过分析。

    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他介绍,类似习水案件,在上述340个案件中,有10起发生在校园周边。辍学青少年在学校门口等待上学、放学的学生,通过哄骗或者拦截等方式将其带走实施侵害。

    “在有的地方,保护儿童权益还只是一句口号,一些地方党和政府的主要领导甚至从未研究过一次儿童保护的事宜。”佟丽华说,“每个家庭都有孩子。我们每个人,尤其是政府相关部门要真正行动起来,及时发现、制止那些侵害孩子权益的行为,为孩子们真正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四问:如何防范

    回答:政府监管不能缺位

    习水案的发生,引起各界关于如何防范类似案件再次发生的思考。

    “习水案件并非个案。”夏吟兰指出,在社会转型、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少年儿童的利益问题往往被忽略。而他们作为身体、心智尚未成熟和健全的群体,又恰恰是最需要保护和关注的。

    夏吟兰指出,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同时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相关个人、单位在未成年人保护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但实际上,在个别地区,这些法律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习水案中,3名幼女在长达10个月的时间内连续遭到性侵害,这正反映了长期以来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上家长监护义务、学校保护职责的缺失以及政府监管职能的缺位。

    “为儿童提供健康成长的条件和环境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夏吟兰指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正确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证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各类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创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总之,全社会都应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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