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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请出国旅游须知
时间:2007-03-10 10:18 来源: 点击:
一、凡是我国常住户口居民和拥有五年因私护照人士均可参加。
  二、申请出游的有关程序:
  1、填写“中国公民出国申请批表”。申请人持户口本,身份证到有权办理出境游的旅行社领取“中国公民出国申请审批表”。并如实填写审批表内各个项目:
  (1)出生日期:必须与户口本,身份证的记录相符,如户口本或身份证有错,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后再填写。
  (2)出生地:应填写省、县。
  (3)职务或职称:职务必须如实填写。例如:政府机关部门填写为:科员、科长或处长等,不能简写“干部”。企业管理人员必须清楚哪一级的管理。例如:“部门经理”、“总经理”,不能笼统地写上“经理”。职务与职称,以填写职务为主;有职务又有职称的,可只填写职务;没有职务只有职称的,填写职称。
  (4)身份:身份是指: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职员、工人、学生、待业人员、农民、退休人员和家庭主妇等。不能简单填写为“中国公民”或“居民”。
  2、必须具备的证明材料:
  (1)公安机关签发的常住户口本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旅行社出具的出国游收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相片需要黑白2寸10张,泰国签证需另补5×5规格相片4张,审批表上所贴照片需由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加盖骑缝章。
  (3)如上述证明材料不清楚或与本人所填项目不吻合,公安机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它的证明材料。
  3、单位签署意见:
  (1)审批表内的“单位意见”栏,由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负责对申请人出国签署意见,意见直接填写在审批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
  (2)公职人员:下述公职人员面报市组织部门签署意见: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和检察院系统,人民团体(指工会、妇联)、事业单位副局长以上人员(先报主管市领导批示);党的机关(如组织部、宣传部等)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团体正处级人员;市属一类企业的法人正副总经理、书记;下述公职人员须报各部、委、办、局或区人事局签署意见:政府机关(含区属机关)人大、政协、事业单位正处级以上公职人员。其中市(区)学校的教师由学校签署意见,学校校长,副校长由市(区)教育局签署意见;市(区)医院医生、员工由医院签署意见,医院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和副书记由市(区)卫生局签署意见。
  (3)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员工由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须有法人授权书)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
  (4)个体劳动者,私劳企业人员,工商联合会分别由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商联签署意见。
  (5)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雇员,公司加盖印章后,由中方领导签署意见。
  (6)大中学样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签署意见。
  (7)其它人员(如居民、无业、待业人员、农民、儿童等)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加具意见。
  (8)父母或其它成年人携带儿童出国旅游的,由父母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派出所加具意见(儿童需单独填写审批表),并在审批表第二“出境事由”下方注明随父母出国旅游)。
  四、递交申请:
  从1998年8月1日起,公民出国旅游必须由申请人本人持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窗口递交申请,接受询问。
  五、护照的发放:
  申请人递交申请后,根据出入境管理处规定的时间到办证窗口领取护照。
  六、查询:
  申请人需要查询有关申请及护照的签发情况,可直接与旅行社联系。
  七、弄虚作假,提供假证明、编造假材料的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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