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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
时间:2010-05-20 17:41 来源: 点击:

  第二百九十五条 对于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已列入清单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执行程序贵在迅速、及时,因此不能要求执行人员先调查核实清楚财产权属再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行为,只能根据表面证据进行判断。基于这一思路,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推定为其所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推定为其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如果出现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情况,案外人可以通过异议制度进行救济。这既有利于执行,也能比较好地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利。

  如果出现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情况,案外人如何通过异议制度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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