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是处理案外人异议的法定必经程序。听证审查程序的审查重点是查封措施的合法性问题,应主要针对法院据以采取查封措施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能否对抗法院的查封措施或者程序是否违法等执行异议的形式要件、实体要件进行全面审查认定。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10日,鸿文印刷有限公司(下称鸿文公司)与某银行虹口支行(下称虹口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编号:深发沪虹口额抵字第20040903001号),并提供买方鸿文公司、进口代理商景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景行公司)与卖方海德堡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海德堡公司)的销售合同及天津港保税区海德堡印刷设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给鸿文公司的发票为证,以一台海德堡全电脑胶印机(型号SM52-4SE)为其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证号为黄工商合(2004)抵字第3号。
2005年10月20日,法院诉讼保全了上述海德堡全电脑胶印机,并向案外人鸿城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查封鸿文公司租赁给你公司的海德堡电脑胶印机;冻结你公司应支付给鸿文公司的设备租赁款,该款不得支付给鸿文公司。”鸿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收了该协助执行通知书。
后鸿文公司无法归还贷款,虹口支行将鸿文公司及担保人世贸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下称世贸通公司)诉至上海市某法院。经审查,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鸿文公司归还虹口支行本金人民币892.2万元和相应利息;虹口支行可以与鸿文公司协议以黄工商合(2004)抵字第3号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项下鸿文公司所有的海德堡全电脑胶印机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世贸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执行情况]
由于鸿文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虹口支行于2006年4月2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案外人鸿城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被法院诉讼保全的海德堡全电脑胶印机权属归其所有,要求予以解封。
案外异议人为此提供下列证据:(1)买方鸿城公司、进口代理方景行公司与卖方海德堡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2)2006年4月21日由景行公司开具的发票;(3)2005年5月15日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入境货物口岸检疫合格证明等,以证明其购买了一台海德堡全电脑胶印机,且由于种种原因,2005年海德堡公司才将全电脑胶印机交付给其使用,余款付清后于2006年开具发票。此外,被执行人鸿文公司也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以虚假抵押的方式将系争海德堡全电脑胶印机抵押给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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