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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
时间:2010-05-20 17:25 来源: 点击:

  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它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接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姻亲关系的;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第三条 凡在一个审判过程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在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四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五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或者根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举报,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七条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意见反馈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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