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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的规定
时间:2010-05-20 17:25 来源: 点击:

  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精神,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

  第三条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本法院不予准许;本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不得担任本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五条 审判人员及本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担任本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本法院不予准许。

  第六条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可以向本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意见反馈举报人。

  第七条 审判人员明知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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