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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执行工作中的回避制度
时间:2010-05-20 17:25 来源: 点击:

  执行工作事关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真正保护,最终关及法律的权威、法院的公信力和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但目前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其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自身的原因,也有当事人方面的原因,更有外部执法环境不好的原因,本文仅从一个侧面来反映这个问题,即从制度层面上就执行工作中的回避问题稍作论述。

  一、从执行权的特性看执行回避制度的必要性

  (一)执行权的特性

  执行是对司法裁判文书的执行,因此,执行权是基于司法裁判权产生的一种派生性权力,兼具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特性。一方面,执行权不同于以居中判断为特征的司法权,它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决定实施权,实现的是国家公权力对私权的调整。因为执行都是相对决策而言的,决策环节追求的主要目标是科学、民主、公正、合法,而执行的主要追求目标是效率。法院对司法裁判文书的执行也不例外,其首要的内在价值是效率、效益和正当,即以最少的代价、最快的速度和正当的方式实现裁判确定的内容,这是程序正义内涵的最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最终体现。另一方面,执行权也有其司法权的特征。执行对司法裁判的延伸,其依据是司法机关做出的具有最终裁决意义的文书,因而对司法活动公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公开的要求当然及于对司法裁判文书的执行,这与执行权的根本要求是高效并不矛盾。而且执行权的司法特性还在于,执行中有相当一部分争议涉及实体权利,如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执行案外人财产等,这些都需要确权,是对被执行人实体权利的处分,当然属于司法权的范畴。

  (二)执行回避制度的必要性

  “回避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其法理意义在于通过‘作茧自缚’式的时空隔离,恣意将私欲等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因素予以最大限度地排除”。诉讼制度的价值目标是通过程序公正解决纠纷、实现社会正义,回避制度即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种审判制度,它是自然公正原则在现代法中的引申,对实现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作为裁判之当然延伸的执行,其对公正主要是程序公正的客观要求构成了回避制度的基础,这是执行权之司法权特性的必然要求。另外,执行权的行政权特性并不排斥执行中的回避制度,行政处罚这一典型具体行政行为中罚执分离的要求也说明,行政权实现过程中对回避制度乃至程序正义的要求。

  在执行工作中实行回避制度,要求执行人员不能是案件的原审判人员,不能是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是与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的人,不能是与案件执行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其意义是多方面的,具体来讲,一是有效地防止执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主观臆断、先入为主,从而强化司法的公正理念,保证执行人员客观公正地作出裁决、处理案件,从源头上遏制执行中的腐败现象;二是保证办案人员与案件执行措施的采取和执行结果均无利害关系,从而消除当事人的思想顾虑,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法院的公正形象;三是有利于提高执行的透明度,减少乃至消除暗箱操作,从而激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执行程序的参与意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为人民法院分担部分执行案件的任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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