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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用的承担
时间:2010-05-20 17:59 来源: 点击:

  执行费用的承担:包括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用。申请执行费按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该费用从首期已经执行到的款项中收取,收取的执行费数额计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执行法院在对案件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时,应当以执行到的执行款项为基数,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标准计算出该案应当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

  因案件执行的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包括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和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交纳,此类费用不予缓交和减免。已经交纳的实际执行费用金额计入执行标的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因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出申请而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和审计的,由提出申请的一方预交,在案件执结时由执行法院裁定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该费用。

  为减少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风险,申请人在申请执行前应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和履行能力。如申请人坚持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则有义务及时主动提供被执行人的住址、去向、经济状况、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以及执行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和所在地等情况予执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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