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下文简称办法)自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在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司法救助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司法为民的理念,保证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诉讼收费行为,堵塞了诉讼收费的一些制度性缺陷。笔者仅就《办法》中规定的执行工作中的一些收费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情况阐述一些个人拙见。
《办法》规定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申请费用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该项规定保证了司法行为的连贯性,防止了因申请人交不起申请费而造成审执脱节,极大方便了当事人,也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司法为民的理念。但是在具体执行案件过程中,如遇到法定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还相当突出,有待进一步明确细化。笔者针对执行案件法定裁定终结执行情形中出现的问题一一阐述。
针对第(一)项,申请人撤消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是因为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无可厚非。申请人启动了国家公权力为其维护合法权益,过错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当然要为其不履行法定义务而承担责任,并由此带来的额外费用,符合法理精神。而申请人撤销申请,关闭了国家的公权利,不用再为其维护权益了。申请人在此项规定中,是国家公权利的发动者和关闭者,因此笔者认为该项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而具体到执行案件过程中,申请人很少主动撤销申请,一些申请执行标的额少,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的案件,通过执行人员的耐心细致的做工作,申请人从实际情况考虑自身利益,有可能撤销执行申请,从而法院对案件予以裁定终结。但申请费用的负担问题在此得到体现,申请人撤销申请是执行人员做工作,申请人分析得失后做出的决定。申请人不可能也不愿意再承担申请费用,被执行人也往往不愿意承担费用,因为申请人独自就启动和关闭了国家公权利。有的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如一趟趟去找被执行人要申请费,投入的司法资源往往高于申请费用,得不偿失。
针对第(二)项规定,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执行案件由于申请人的申请,法院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撤销,但该执行案已立,虽可裁定终结执行,对于申请费用的承担,《办法》无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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