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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立法与执行法院构想
时间:2010-05-20 17:35 来源: 点击:

  执行立法与执行法院构想

  一

  执行就诉讼或仲裁中胜诉的当事人而言,是其花费高昂成本(时间、金钱)、经过繁多法定程序主张权利的目的和归宿;就国家行政机关而言,是其通过行使行政处罚权,实现维护国家管理秩序的手段和方法;而对人民法院来说,则体现的是国家司法权威性,直接影响法律在公民心中的地位。可见执行工作在执法各环节中的地位和重要性。

  然而,对法律文书执行的现状却不容乐观,执行难已是多年来困扰各级人民法院的首要问题。“白判、空调、法律白条、赢了官司输了钱、惨胜”等等新词汇在社会上的逐渐流行说明的是法院的判决相当一部分成了一纸空文,同时,也成为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不满的焦点。

  执行现状如此之难,究其原因颇多。从其表象来看大致有:一、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二、行政干预;三、企业困难,强调稳定第一;四、当事人难找,物难寻,协助机关难求;五、判决不公;六、法院执行力度不够等等原因。不可否认,各级人民法院一直在试图解决执行难问题。如有法院出台了限制债务人高消费办法,有法院采取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和有偿举报被执行人和被执行财产的举措;有法院利用新闻与媒体公告债务人名单做法,有利用办债务人学习班搞集中执行的,有搞“执行会战月”的等等,上述法院的做法虽然一时能收到明显效果,但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二

  如果从立法和执行体制的角度去思考,或许会发现更深层次的原因。

  就立法而言,我国现行执行程序属民事诉讼程序之一,在一般老百姓眼里,甚至在某些领导心目中,民事诉讼法是打官司的法,执行没有专门法律,对不执行法院裁判也是犯法的意识是很淡薄的,更因为随处都能听到或见到周围的人(单位)没有执行法院裁判并没有被怎么样,所以,从内心里并不惧怕被法院执行,助长了一些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侥幸心理,无形中给地方保护、给说情者心理以有恃无恐。地方保护、行政干预确是执行难一大因素,其根源其实是出在全国司法执行没有形成一盘棋局面,本地的债务被外地执行去了,而本地的债权到外地却执行不回,地方保护、行政干预自然就会滋生。

  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的问题是,现行法律对执行方法、措施等规定得有或不具体、或不详细、或不有力的地方。如:多头开户如何到银行查帐?查封、扣划银行存款如何杜绝银行作弊问题?股票、股权执行问题?知识产权如何执行?执行中发现确属亏损且无财产如何进入破产程序?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是否必须由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执行申请人可否径直报案而被侦查?单位能否构成犯罪主体,惩罚结果由谁来承担?多个债权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执行竟合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既有原立法不周详的一面,也有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导致立法滞后的一面,不仅如此,现行执行方法上也引出了一些法律问题,比如登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问题,假如某单位是被执行人,限制的是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还是限制所有的员工?该法定代表人私人性质的高消费是否也被限制呢?法律依据何在?实践中如何界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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