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法律规定了执行过程中,执行担保成立的前提下,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时,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可是,问题往往发生在执行担保能否成立或者说执行担保效力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执行担保的概念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执行担保是一种协调保障机制,目的在于顺利的执行完结: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有财产但依然提供担保以暂缓执行,缓解被执行人压力的同时保证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实现。
执行担保的程序
执行担保需要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过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再由法院决定是否暂缓执行。如果提供担保物,则,应将担保物移交给法院,不动产等需要登记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提供保证人担保,则,需要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暂缓执行期满后,被执行人仍不执行,则,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
保证人担保的特别规定
保证人必须具备代为履行或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如果保证人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间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据此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案件审结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判决未确定担保人的责任,法院也可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如果保证人在审理之前提供担保,则,法院不能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除非生效裁判文书中已经明确了担保人的责任。
执行担保暂缓执行的期限
暂缓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是,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则,暂缓执行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最常不超过一年。如果担保没有期限,则,法院可以酌定暂缓期限。
在暂缓执行期限内,被执行人或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回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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