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似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横亘于人民法院面前十余年,长期困扰着人民法院。1999年,党中央批转了最高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以中央文件下发全党,切实有效地抵制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但是,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评价并没有提高,仍普遍地抱怨“执行难”,指责人民法院执行不力,司法不公,打法律白条。执行法院、执行法官不得不在一片指责声中,超负荷工作、粗放式执行,采取“零点行动”、“执行大会战”等方式,以求最大限度地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缓解“执行难”的重压。然而,事与愿违,我们想尽千方百计、跋涉千山万水、吃了千辛万苦,换来的却依然是不绝于耳的指责声。严酷的现实迫使我们的执行人员不得不进行深刻的反思。解决“执行难”究竟路在何方?
自2001年始,最高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兴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执行工作改革,主要在四个层面上展开:(一)执行管理体制改革。(二)执行机构改革。(三)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四)执行方式方法改革。试图通过一系列的改革举措一举破解“执行难”的难题。
我们认为,改革的关键还在于理念的更新,我国民事执行制度体现了国家干预的强职权主义司法理念,违反了“主体平等、私权自治”的民法原则,这种强职权主义忽视了司法的被动性,使得执行程序的运作缺乏应有的公开性及透明度,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也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暗箱操作严重,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只要法官执行不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当事人就对执行法院产生了怀疑,怀疑我们的法官是否穷尽了执行措施?怀疑我们的法官是否善尽了职责?于是,法院就成为被指责的对象,被迫承担起本应是债务人的责任,原本就存在的债权人的风险全部转嫁给人民法院,执行法院成为众矢之的,代天下债务人受过。因此,我们在执行改革中,应强化当事人主义,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权利以及程序义务,增强执行程序的透明度、参与度,使当事人能够理解执行工作,正视债权作为请求权其与生俱有的风险。只要我们的法官按照法律规定公开、透明地走完执行程序的每一步,穷尽正当程序,即使债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权利人也能因法官充分运用了法定的公力救济手段,而接受中止、终结的裁定,承担应当由其承担的执行风险。因此,程序公开是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之一。
所谓程序公开是指执行程序的每一个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看得见的方式进行,作为法官不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让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这一点。目前,全国各级法院普遍制定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通过流程管理在内部对执行案件进行监督,以促使执行人员规范、及时地执行。但是,执行权的实施毕竟是对外的,因此我们应当将公开的重心转向社会,要让当事人知道执行的每一个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每一步发展。具体而言,执行工作必须做到以下几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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