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处罚行政赔偿
时间:2010-05-21 09:31 来源: 点击:次
消防行政处罚行政赔偿
1、条件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2、程序
(1)当事人向公安消防机构递交赔偿申请书;
(2)填报《受理赔偿审批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分别填发《受理赔偿通知书》和《不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3)填发《行政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申请人;
(4)建立行政赔偿卷宗。
3、时限
(1)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2)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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