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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高空抛物被断电30天!罪有应得?
时间:2019-10-29 20:50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高空抛物,犹如悬在城市上空的利剑,一旦落下,对路人带来的后果难以想象。

  近来,在河南焦作某小区,就上演了醉酒男子高空抛酒瓶的一幕。尽管这一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物业方仍根据小区的业主规约,对该男子处以断电30天的处罚。

  事件曝出后,引来舆论围观。有网友为物业的态度点赞,也有网友质疑,物业是否有权对业主进行断电处罚……
       男子13楼扔酒瓶被罚断电

  小区物业:该男子曾拒不认错

  近日,一则“醉酒男子高空抛酒瓶被物业罚断电30天”的视频在网上引起热议。据了解,9月29日,河南焦作一男子夜里喝酒后从13楼往外扔酒瓶。物业公司根据业主规约,对其进行了断电近一个月的处罚。过了十几天,男子家人不堪停电困扰,打110报警请民警向物业求情,目前,该业主家已恢复供电。

  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王显(化名)告诉中新网记者,当天有业主向物业反映有人从高空往下扔酒瓶,差点砸到人。工作人员调取监控录像,发现是某栋楼13层的一户人家,核实之后,当晚断了这户人家的电。

      “他意识不到自己的错误。”王显称,当天核实情况的时候,该男子否认是自己扔酒瓶,面对监控视频证据时才承认是自己所为。

  据该小区公众号发布的业主规约内容,其中明确:业主入住后,发现从室内往外抛扔垃圾及杂物,给予停电一个月的处罚。王显告诉记者:“并不是真停30天,一般7天左右,业主认识到自己错误,写个书面检查道歉,就没事了。”


      但是物业对该男子的停电时间进行了延期,共断电20天左右。“他不认为自己有错。”王显说,被断电7天左右的时候,该男子曾到物业处闹着“讨说法”,要求恢复供电。“他说自己扔东西又没砸到人,没发生什么重大事故。”

  该男子家人事后报警,请民警和物业沟通,希望恢复供电。考虑到家中还有老人孩子,日常生活不便,在男子道歉后,物业恢复了供电。


        小区曾有处置高空抛物先例

  其他业主:支持按业主规约处罚

  据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微信公众号,业主规约是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才生效。“在入住之前,所有的业主都会被告知业主规约的内容,并且签字确认,规约内容在微信公众号上也有发布。”王显说。

  记者注意到,在该物业管理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有多条对于小区高空抛物、楼道杂物堆放等安全隐患的提醒。2018年10月19日,该公号发布消息称,近期接到广大业主反映,小区内有极个别人高空抛物,希望大家不要违反规定。如有发现,物业将根据业主规约第七条给予停电一个月的处罚。



       王显告诉记者,该小区高空抛物处罚此前也有过两次,涉事业主都接受了停电的处罚(7天左右)并道歉。只有该男子不服从规约处罚,几次三番到物业处闹事,而且还报警。

  “其他业主都是相当支持规约的,他们都知道高空坠物的危害性。”王显说,这不是一个人的事,而是牵扯到整栋楼甚至整个小区的利益。

  对此,一名在2018年入住该小区的业主清先生向记者证实,在业主入住不久,由于此前小区内也发生过诸如在住宿区外随地小便等不良现象,所以物业才组织业主代表,出台了这份业主规约,并在小区内进行了公示。

  “这份规约是大家商量出来的,我们家也有人参与制定,规约公示期也没人有异议。”对于小区物业对高空抛物男子的处罚决定,清先生表示支持。在清先生看来,自这份规约出台后,小区居住环境的确得到了改善,安全方面也更让业主安心。


        律师:物业方无权断电

  受害者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该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引来舆论围观。不少网友为物业方的处罚行为点赞,认为这样更能保护业主的人生安全,维护小区和谐安宁的环境。


       然而,也有网友质疑:“即便有业主规约,物业方面对抛物男子进行断电处罚,是否同样不合规矩?”


      对此,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给出解释:物业公司系业主方聘请来为业主进行安保等方面服务的。因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无权对业主停水停电。同时,供电是由业主与电力公司签订的合同,物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同样无权干涉两方的供电用电 。

  “即便业主和物业公司有约定,但也不能侵害第三人及电力公司的权利。”付建认为,没有电力公司的授权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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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上述男子行为是否已构成违法,付建提出,高空抛物行为的定罪,要以其损害结果为限。他解释称:“其行为可能是民事或刑事责任,但若未造成损害结果,如抛酒瓶男子,就无相应法律责任。”
然而,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付建补充称,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高空抛物侵权致人损害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高空抛物者,不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损害,就应当负责。

  实际上,高空抛物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如北京市公安局在8月13日发布的《北京警方严厉打击高空抛物行为》中记录,自7月25日以来,北京先后查处5起高空抛物案件,刑事拘留2人,行政处罚1人,批评教育3人。另在9月15日,通州警方也将一名酒后高空抛物男子刑拘。

       另据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吴兆祥也用一组数据说明了该类事件的频发:2016至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其中近三成为高空抛物坠物致人身损害;受理的刑事案件达到31件,其中超五成造成了被害人死亡。

  对于高空抛物屡有发生的现象,今年8月22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也增加了相关规定,其中说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对于草案中给出的相关规定,付建认为,这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当前对高空抛物行为追责过程中,“加害人”身份难确定的困局。

  “上述抛酒瓶事件,因为有监控确定了高空抛物男子的身份。但若没有这份监控,男子身份难以确定,再追究责任就存在困难。”付建解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往往不能积极主动对受害人实施适当的补偿措施,因此多数受害人只能通过诉讼解决高空抛物对其造成的损害,常见情况可能是一栋楼的居民(“可能加害人”)共同承担赔偿后果。

  而上述草案的提出,付建认为,为了保护“可能加害人”的权益,在确定侵权人后,“可能加害人”就可刑事“追偿权”,要求“加害人”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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