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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院公布烟台张振超黑社会组织案
时间:2008-09-20 16:56 来源: 点击:
       今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4起重大刑事案件。其中,烟台黑社会性质组织首犯张振超被判死刑,是今年我省第一个被判死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主犯。

  1999年至2006年间,烟台市人张振超陆续发展成员,逐渐形成以他为首,以谭宝强、隋卓辉、王宝华、姜永涛等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张振超等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强索债务、强占强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通过承包海区、承揽工程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并将部分获利用于购买车辆、枪支、砍刀等作案工具以及支付组织成员的生活费用、作案后的逃匿费用等,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该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独霸一方。

  2001年,张振超向在牟平区孙家岭村承包海区的朱某索要承包权未果,遂多次授意其组织成员报复朱某及其跟随人员。2003年5月21日21时许,该组织骨干成员谭宝强、姜永涛纠集多人,携带6把砍刀,赶到牟平区顺正商城附近停车场,围住朱某的跟随人员周某的车,朝周猛砍数刀,致周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并将与周同车的三人砍伤。作案后,谭宝强、姜永涛告诉了张振超作案经过,张振超遂出资安排谭宝强等人潜逃。

  此外,2000年至2006年2月,张振超分别纠集、指使谭宝强等人,在烟台市牟平区、芝罘区和乳山市等地,持猎枪、钢珠手枪、砍刀、铁管等工具实施故意伤害犯罪5起;以收取保护费为名,敲诈勒索作案4起;寻衅滋事作案2起;非法拘禁作案2起;盗窃作案1起;非法持有枪支11支;非法持有毒品20余克。

  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振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九千元。该组织的骨干成员谭宝强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隋卓辉等骨干成员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省高院今日公布的另三起严重刑事案件是:张运昌、姚辉赢爆炸杀人案,梅大鹏抢劫、强奸、敲诈勒索案,李敦兵因邻里矛盾,连杀三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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