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涉案货物二氧化硫脲在事故发生时未载入生效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但这并不能免除托运人按照《海商法》规定负有的将货物妥善包装并装箱的义务。托运人违反该义务,须对承运人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承运人欲获得诉请支持,还须证明自己确实受到损失以及对外支付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另外,托运人关于其与实际货主之间存在外贸代理关系,应由实际货主承担责任的抗辩不能对抗货物运输的相对方——承运人。
〖案情〗
原告: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 Inc.(以下简称东方公司)
被告:中化山东烟台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
被告:烟台土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畜产公司)
1997年8月15日,东方公司接受土畜产公司的订舱,开具了一份已装船正本提单,该提单注明货物的品名为二氧化硫脲,船名“鳄鱼坚强”号,起运港青岛,卸货港洛杉矶,托运人为土畜产公司。1997年8月19日晚,当“鳄鱼坚强”轮停泊在上海港时,船上发现二舱冒烟,经消防部门及港务公司共同检测,倒箱166个,将货物自燃冒烟的OOLU3360121集装箱卸下船,堆放在港区的危险品码头,同时卸下的还有编号为OOLU3429526的集装箱,因该箱散发浓烈的气味,开箱检查时,有6名工人发生轻微中毒。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到场检查,认定是OOLU3360121集装箱内装载的货物二氧化硫脲自燃。“鳄鱼坚强”轮将OOLU3360121集装箱滞留在码头,其他集装箱装船后于1997年8月21日起航,同年8月23日到达日本神户港,船到日本后,东方公司聘请海鸥海事(横滨)有限公司对船上的污染进行检查,结论是装载OOLU3360121集装箱的二舱有污染,25个集装箱的表面有化学污染痕迹。船上的集装箱在日本的横滨港、东京港进行了倒箱、清洗。船舶开航后,船员又对船舱进行了清洗。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生了多起收货人因货物受损引起的索赔,东方公司聘请美国的FREEHILL HOGAN & MAHAR LLP处理索赔事宜,发生了大量的费用。事故发生后,东方公司即委托了上海中衡咨询有限公司于1997年8月26日和1998年8月对出事的集装箱进行检验,后一次检验东方公司还委托了香港专家EDMONDSON、新加坡专家MULLEN一同参加,几份检验报告的一致意见是货物是由于装载不当引起自燃的。
东方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中化公司和土畜产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
另查明,1997年5月,中化公司与土畜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外贸代理协议书”,约定由中化公司自行对外签约,办理涉案货物出运的手续,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中化公司自己解决,被告土畜产公司提供全套的出口单据,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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