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一般应当向承运人申报哪些有关货物连输
时间:2010-05-19 13:51 来源: 点击: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一般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以下内容:
一、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托运人在有的情况下,还应当向承运人表明“凭指示的收货人”的意思。这主要是针对在海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托运人在交付货物进行运输时,还没有确定货物给谁时,就在提单上写明“凭指示交付”的字样,也就是承运人凭托运人的指示交付或者提单持有人的指示交付货物;
二、收货地点。这对承运人的正确运输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承运人不知道收货人的收货地点,就无法在某个确定的地点交付货物,也就无法完成运输任务;
三、货物的性质、重量、数量等内容。
除了上面列举的各种情况外,托运人还应当向承运人准确提供货物运输必要的其他情况,如货物的表面情况、包装情况等。
- 上一篇: 第三百零五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
- 下一篇:承运人被美国罚款状告托运人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推荐新闻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