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运费预付提单下货物运抵目的港卸船后,经丈量实际体积超过提单记载的体积,承运人请求提单持有人补付不足运费。海事法院判决:运输合同约定按体积计算运费,除非有特别约定,以外包装体积为计费标准;运费预付提单仅表示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了提单记载体积的运费,实际卸货体积超出提单记载体积部分的运费,应由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补付。
[案情]
原告:香港友航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航公司)
被告:广东省土产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土产公司)
被告:广东省京粤联营公司。(以下简称京粤公司)
被告:顺德市建设开发物资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
1993年4月14日,友航公司与北方船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友航公司提供“恒运”轮为北方船务有限公司承运2700立方米的胶合板和3500立方米三合板,从马来西亚山打根运至中国黄埔港,装卸条件为FIOST,一装一卸每立方米运费19.50美元。5月4日,“恒运”轮依据租船合同在山打根港承运马联公司托运的一批单干板。应“恒运”轮船长的书面委托,凡柯公司签发了SDK/ HPU 001号运费预付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马联公司,收货人凭指示,货物是标记为SAYRIKAT KOTAJAYA的单干板 1088箱、672,800块、1735.1173立方米(包括:0.6mm×4'×8 '相同规格的面板和底板各264箱224,400块400.7964立方米,1.4mm×4'×8'的中板560箱224,400块933.5245立方米)。货物运抵黄埔港后, 友航公司通过外轮代理公司申请对货物的尺码进行检验,报检名为“三合板”。6月14日,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作出尺码丈量证书,记载:“ SDK/HPU 001 号提单项下标记为SAYRIKAT KOTAJAYA的三合板1088箱3383.955立方米。上述货物的尺码, 系本局衡量人员根据有关公认规则的规定进行丈量所取得之结果,仅供计算运费之用。”
SDK/HPU 001号提单的持有人为物资公司。 提单项下货物是物资公司于1993年1月12日委托土产公司进口,并于6月2日委托京粤公司办理报关、 报检和提货手续。
“恒运”轮系巴拿马籍货轮,船舶所有人为布来顿航运股份有限公司(BRETON SHIPPING CORPORATION S.A.)。1988年 9月10日 ,“恒运”轮船舶所有人与友航公司签订船舶管理协议,约定友航公司为船舶所有人在船舶经营、租船、船员配备、物料供应、船舶保养、保险、船舶修理等方面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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