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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放射性物质安全运送规则」
时间:2010-05-19 13:51 来源: 点击: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会辐字第0920000001号

  发布日期:2003-1-8

  执行日期:2003-2-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八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会辐字第0920000001号令修正发布第1、5、6、9、37、48、64、88、96条条文;并删除第3、7条条文;本规则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二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规则依游离辐射防护法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3条 (删除)

  第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适用本规则:

  一、放射性物质小于附表七规定之活度浓度豁免管制量或托运物品之总活度豁免管制量。

  二、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放射性物质生产、使用或贮存场所范围内之运送。

  三、放射性物质属运送之载具整体中之一部分者。

  四、因医疗所需已植入或注入人体或动物体内之放射性物质。

  五、符合法规规定之含放射性物质消费性产品之贩售。

  六、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种之天然物质或矿物,其活度浓度在附表七规定活度浓度之十倍以下,且其处理目的并非使用其中之放射性核种。

  第6条 本规则所使用之专用名词,其定义如下:

  一、放射性核种之比活度:指此核种单位质量之活度。物质中放射性核种均匀分布时,其比活度为此物质单位质量之活度。

  二、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质:指不会散开之固体放射性物质,或只能以破坏方式开启之密封容器内所含之放射性物质;其型式应至少有一边之尺寸在○.五公分以上,并符合附件四之相关规定。

  三、可分裂物质:指铀二三三、铀二三五、钸二三九、钸二四一,或以上放射性核种之任何组合。但不包括未照射之天然铀、耗乏铀及仅在热中子反应器中照射之天然铀或耗乏铀。

  四、天然铀:指用化学方法分离之铀,其同位素之分布为铀二三八约占总质量百分之九九.二八,铀二三五约占总质量百分之○.七二。耗乏铀:指其所含铀二三五质量百分数低于天然铀。浓缩铀:指其所含铀二三五质量百分数高于天然铀。未照射铀:指每公克铀二三五中所含之钸在二千贝克以下,且每公克铀二三五中所含之分裂产物在九百万贝克以下。

  五、未照射钍:指每公克钍二三二中所含铀二三三在一千万分之一公克以下。

  六、低扩散性放射性物质:指非粉末状且扩散能力有限之固体放射性物质或密封容器内之固体放射性物质。

  七、低比活度物质:指比活度在一定限值以下之放射性物质,或预计其平均比活度限值可符合本规则之放射性物质。其类别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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