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审理火灾免责案件时,在无法区分直接造成货物损坏原因的情况下,一般应将火灾视为一个持续的过程,其中燃烧起火仅是造成货物损失的一种形式,在火灾起因中受损的货物及救火过程中被损坏的货物(如被灭火液体浸泡发生的湿损、被灭火设施撞坏的物品)都可以认定为由火灾造成。此外,提单不仅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同时也是变更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在无其他有效的或相反的合同条款时可以视提单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在其签发前已存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时,可以视其为对原合同条款的补充变更协议。
〖案情〗
原告温州宇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宇宙)
被告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公司)
2002年10月,温州宇宙的代理人上海运鸿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鸿公司)向中外运公司的代理人上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船代)提出要求为温州宇宙的三个内装毛毯的集装箱,配载韩进比勒陀利亚轮(HANJIN PRETORIA)第0004W航次,从上海运往汉堡,上海船代接受了这一订舱。嗣后,因韩进比勒陀利亚轮漏装,涉案集装箱被改配至2002年11月2日出发的韩进宾西法尼亚轮(HANJIN PENNSYLVANIA)第0005W航次。上海船代将改配情况通知了运鸿公司,运鸿公司又将此情况告知了温州宇宙。2002年11月4日,运鸿公司接受了涉案货物的提单。此后,由于三个集装箱中的一个并未装上韩进宾西法尼亚轮,为此,上海船代又将提单分拆为三份提单,装上韩进宾西法尼亚轮的两个集装箱的提单编号分别为SNLEU200600928A和SNLEU200600928B,载明托运人为温州宇宙,承运人为中外运公司,上述两个集装箱被实际装于该轮第4舱的第340614和340412箱位。
2002年11月11日,承载涉案货物的韩进宾西法尼亚轮在航行于斯里兰卡南部印度洋海域途中,该轮的第4舱突然发生爆炸进而引发船上大火。2002 年11月12日,由于船员无法控制火势选择弃船。2002年11月15日,在对该轮的救助过程中,该轮第6舱又发生剧烈爆炸,造成船舶第二次失火。 2002年11月25日船上火势最终得到了控制。新加坡的海事索赔服务有限公司(MARITIME CLAIMS & SEVICES PTE LTD)接受西英保赔协会(卢森堡)香港办事处的委托,对韩进宾西法尼亚轮发生火灾事故的经过及船载货物的处理作出总结报告。根据此份报告,涉案货物已在火灾事故中遭受了全损。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温州宇宙、中外运公司之间存在以涉案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外运公司漏装涉案集装箱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其在漏装后及时向温州宇宙的代理人发出了改配通知,而温州宇宙在得知此事后,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可以认定双方已就涉案货物的运输达成了新的合意,运输合同的内容应以温州宇宙实际取得的提单上的记载为准。此外,涉案货物损失的直接原因是船上发生的火灾,中外运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负赔偿责任,故一审判决驳回温州宇宙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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