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功能
时间:2010-05-19 13:40 来源: 点击:次
(一)公共秩序保留的积极功能,即公共秩序对内国法的积极的或肯定的作用。对于某些案件,法院在援引公共秩序时,直接认定该案与法院地国有最密切联系,并适用其强行法,从而排除与之相抵触的外国法的适用。这里的公共秩序肯定内国法的效力,其作用是积极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完全不考虑内国的冲突规范,直接适用内国的强行法。
(二)公共秩序保留的消极功能,即公共秩序具有排除适用外国法的否定或防范作用。当一国法院按本国冲突规则指定某一外国实体法作为准据法时,但该外国实体法的适用将与法院地国的道德、法院的基本原则或社会重大利益、强制性法律规范相抵触而不予适用。此时,公共秩序对法律适用起着一种“安全阀”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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