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事诉讼管辖,全国人大的相关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仍出现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对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的方面认识不清;二是有些地方法院在受理属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于海事诉讼的受案及审理操作有别于一般民事诉讼,且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对这些问题不统一认识,加以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制约我省海事审判事业的发展。本文就海事诉讼的特点对海事诉讼管辖有关问题谈一点浅识,期待在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以下称《受案范围》上取得共识,并得到遵守和执行,推动入世后我省海事审判事业的发展。
一、海事案件的理解、对海事案件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广义的海事案件。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归属于海事法院管辖的全部案件。根据《受案范围》的规定,海事案件共分为以下四大类:
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这类案件泛指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涉及船舶的,或者在航运、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非合同关系的人身、财产权益损害所提起的民事纠纷。
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商合同泛指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及其港口进行民商事活动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基于海商合同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提起的诉讼请求即为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3.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这类案件是一些总体上不易简单地分别归类于海事纠纷或者海商合同纠纷的案件。其中,有些案件存在责任竞合现象,根据当事人的诉由请求,可以分别归类于海事或者海商纠纷案件。
4.海事执行案件。主要就是申请执行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海事请求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案件。其他还有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书、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相关案件。
(二)狭义的海事案件。一般单指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最简单明了的,如船舶碰撞案件。但这种概念仅在海事法院内部中使用,如在立案方面就有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之分。
需要指出的是,在确定海事诉讼管辖范围时,海事案件应作广义的理解,即是指《受案范围》中规定的各类案件。但该规定中所列举的海事案件种类繁多,在案件管辖工作中,要求地方法院负责立案工作的法官熟记《受案范围》的全部内容是勉为其难的,但怎样才能分辨清楚海事案件呢﹖概括地讲,区分海事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案件的法律关系是否与船与海与港口相关联。有关联的,基本上都属于海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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