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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定义
时间:2010-05-19 10:45 来源: 点击:

  在海上运输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时,为了避免或减少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危险而采取有意的、合理的避险措施所造成的物质牺牲和额外费用。构成共同海损须具备以下要素:(1)船舶和货物已经遭受或即将遭受共同危险,情况急迫;(2)共同海损措施所要避免的危险须为真实的而非推测的,并且该危险足以导致船舶和货物的严重损失;(3)造成共同海损的措施须为人为的故意行为,因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不属共同海损;(4)采取共同海损措施须以保障船货共同安全为目的,仅为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安全而采取措施所造成的损失不属共同海损;(5)所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必须合理,因不合理措施造成的损失不属共同海损;(6)所造成的牺牲和开支须为特殊的,属于承运人义务范围内或一般情况下可能发生的牺牲和开支不属共同海损;(7)共同海损须为避险措施的直接后果,由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或船上人员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属共同海损;(8)共同海损措施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进行,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他人指挥。共同海损的范围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两类。海损牺牲又包括:船舶牺牲,即船舶部分或船用物料的牺牲;货物牺牲,如抛货、货物水损、货物失落等损失;运费牺牲。海损费用通常包括:救助费用;船舶遇险后,为恢复船舶续航能力而进入避难港所支出的费用;船舶遭受意外事故时,为了共同利益和安全,以较小额费用来节省必须支付的较大额费用的垫支费用;船方垫支的各项手续费;共同海损理算费用。共同海损原则上只限于由共同海损措施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航程延误损失和其他间接损失。共同海损发生后,应当进行共同海损理算,根据事实确定实际损失范围和各项损失的分摊。依海商法原则,对于共同海损损失应当由受益的船货各方当事人按照到达港时船货价值比例分担;其中,受损失方对受益方享有债权,船方债权人对货物还享有留置权。共同海损债的关系适用民法中有关时效的规定,时效期间自理算确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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